
時任男督察兩年前凌晨在旺角駕私家車時「衝紅燈」撞向一輛的士,致的士失控撞到一名女途人,事後女途人須進行截肢手術,涉案男督察早前欲認較輕的不小心駕駛罪不被接納。案件經審訊後,暫委法官黃國輝今早在區域法院裁定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直言「監禁無可避免」,將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判刑,待取被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押候懲。
官:行為明顯構成危駕 監禁無可避免
黃國輝暫委法官裁決時指,案發時道路明顯亮著紅色交通燈,行人路燈亦是綠色,任何駕駛者「基本責任係望清楚燈號」,在燈號許可的情況下才能駕駛,「呢個咁基本嘅準則」,不論駕駛經驗的長短都理應知曉。黃官另指,案發道路的周圍沒有指示牌阻礙留意燈號的情況。
黃官引述被告自辯時「睇錯燈」的説法,行車記錄儀的片段顯示,當時行車燈號面向被告亮起紅燈,由燈號出現在被告視線,直到意外發生前,足足有4到5秒之久,惟被告期間一直駕駛沒有留意到燈號,明顯屬「頗為嚴重無留意交通燈嘅情況」。另外,被告亦提及「唔熟路」而導致本案,黃官認為任何司機都會有不熟悉的路線,不能因此理由而忽略前方的交通燈號。再加上,案發時正值凌晨時分,道路上的車輛流量較少,被告大可在路邊停下車輛檢查路線,不應一邊駕駛,一邊檢查路線。再者,被告自辯時稱因毒品案而分心,黃官認為任何駕駛者在駕駛時必須專注,不應分心思考公事或私事,不能影響其駕駛狀況。
黃官明言,被告的行為明顯構成危險駕駛,而且女途人的傷勢是由被告造成,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黃官指,本案具嚴重性,「監禁無可避免」,亦「見唔到特別情況」能以緩刑的方式處理本案,將案件押後至8月11日判刑,待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惟拒絕辯方建議取感化令報告的要求。
求情望免監禁刑罰續以警察身份彌補過失
辯方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代表引述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被告在平凡及充滿愛的家庭長大,雙親沒有讓被告受過苦,被告認為雙親十分偉大,故在大學畢業後,加入警隊,孝順父母。被告自言,自從加入警隊後,自己深感光榮,即使工作危險,仍堅守工作,惟本案撕裂了他的人生,他令到無辜的市民受傷,夜不能寐,十分痛恨自己,深感自責,亦令雙親為他擔驚受怕。被告明白自己的過失,知道其承受的痛苦遠遠比不上受害人承受的苦楚,惟判處監禁刑罰後,自己的警察職業生涯便會終止,望法庭容許他能繼續以警察的身份彌補過失。
辯方續引述被告直屬上司撰寫的求情信,形容被告是警隊難得的人才,被告在2023年6月的荷里活廣場謀殺案執勤,及2019年社會動蕩時加入警隊,被告冒著生命危險工作,亦屢破毒品案,即使因本案被調查期間,仍堅持工作。上司稱讚被告在逆境中仍不忘工作的精神,絕對是警隊難得的人才。而且被告是家庭支柱,若失去工作,會對家庭經濟造成打擊。法庭若判處被告監禁,被告的職業生涯亦會被斷送,社會培養精英不易,從被告的過往表現可見,被告確實是人才,望法庭輕判。
母親求情信揭被告案發後落淚
辯方另引述被告母親的求情信,憶述被告在案發當晚回家後落淚,自此之後亦終日不安及自責。母親形容被告從小就十分懂事及獨立,當被告在大學畢業及成功投考警隊後,被告向雙親保證日後會供養他們,希望他們不用再受苦。母親深明沒有辦法能彌補被告對事主造成的痛苦,惟本案會導致被告失去工作,故懷著無比沉重的心情懇求法庭輕判,容許被告返回工作崗位服務社會。
辯方續指,被告在本案不屬於故意「衝紅燈」的情節,望法庭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本案,建議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令被告日後能夠繼續在警隊服務的職業生涯。
現年30歲被告姚新燊,報稱警察,否認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控罪指他於2023年6月5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嘉敏身體受嚴重傷害。
案件編號:DCCC63/2024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