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進建築有限公司因涉及多宗致命工業意外,其續牌申請上月遭拒絕,當局原定於本周五(6月20日)將其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上剔除,屆時將不得再進行任何建築工程。精進建築昨成功申請暫緩執行除名決定,直至正式上訴結果出爐,即可暫時繼續建築工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鄭蕙心昨暫定上訴聆訊於8月26日至27日進行,今闡述署方拒絕續牌申請時未按《建築物條例》提供具體理由,且錯誤評估技術董事候選人的能力,認為精進建築的上訴理據具可爭辯性。
無具體解釋拒絕續牌原因未滿足法例要求
法官鄭蕙心在判詞中指出,2023年11月23日「精進建築」提名簡浩楷(Kan Ho Kai)作獲授權簽署人及黃亨輝(Wong Hang Fai,譯音)作為技術董事,屋宇署要求簡黃兩人進行面試,「精進建築」申請新增梁志堅(Leung Chi Kin,譯音)作為技術董事及獲授權簽署人(Authorized Signatory)。2024年4月30日簡浩楷辭職,不再代表「精進建築」。「精進建築」在今年5月22日被拒續期申請,獲通知將於6月20日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上除名。由於續期申請被拒,其要求新增獲授權簽署人及技術董事亦被拒。
鄭官提到《建築物條例》第8E條指明「建築事務監督須在發出拒絕申請的通知時,以書面述明決定不將某承建商的姓名或名稱列入、重新列入或保留於名冊內的理由」。即使署方稱建築事務監督具廣泛酌情權,可基於主觀理由拒絕「精進建築」的續牌申請,但建築事務監督卻在今年5月22日拒絕「精進建築」的續期申請時,僅斷言「精進建築」不合資格,沒有明確解釋具體原因,未能滿足《建築物條例》第8E條的要求。而且委員會沒有評估技術董事申請人馮兆雄(Fung Siu Hung Stanley)的能力和專業,反而評估了已離職「精進建築」的前獲授權簽署人申請人簡浩楷之能力,顯示建築事務監督考慮了無關因素。
除名停工可能面臨清盤致593名員工失業
鄭官認為現時「精進建築」的上訴理據有可合理爭辯之處,而若「精進建築」在6月20日被除名,則須停止六項未完成的建築項目,令收入及現金流中斷,或需因除名違約需作賠償,違反銀行擔保債券的還款責任亦需賠償第三方擔保人。「精進建築」現因延誤工程罰款3.36億港元,也需向分包商及供應商繳付2.06億港元款項,但「精進建築」現時只有1.54億港元現金,若被除名後停工便有可能面臨清盤,更有593名員工失業,損害「精進建築」的聲譽及商譽。若「精進建築」上訴成功,也無法向屋宇署追討賠償。鄭官認同除名會放大「精進建築」的財務風險,令其「斷米路」,導致上訴無效。
鄭官考慮到「精進建築」的牌照已於2023年4月到期,它在2023年3月3日向屋宇署申請續期,續期面試於2024年4月完成,延至2025年5月才下決定,反映除牌除名的決定並非緊急,繼續工程亦無迫切的安全風險。鄭官綜觀上訴理據、上訴無效風險及對公共安全的影響後,批准暫緩執行除名決定,在現階段不會評論「精進建築」的表現或事故記錄。
高院昨批准暫緩除名發展局研究判詞
高等法院昨批准精進建築有限公司申請暫緩執行除名決定後,屋宇署發聲明指房委會正積極檢視相關安排及程序,有決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確認精進建築承辦屯門、觀塘及東涌三個公營房屋項目工程盡快完成餘下工程,讓有需要的市民盡快入住,減少對公屋輪候時間的影響。發展局表示會與法律團隊研究法庭書面判決,以考慮進一步行動,並會全力準備上訴聆訊。
發展局發言人昨表示:「由於法庭暫時批准暫緩執行除名的決定,因此『精進建築』不會在6月20日從『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除名。在等候進一步聆訊期間,如『精進建築』承辦的發展項目地盤仍有建築活動,相關項目擁有人會根據合約行事,繼續監督建築地盤和承建商的表現。如承建商的表現不符合合約要求,項目擁有人會按合約處理,並保留跟進權利」。
發言人又指屋宇署和項目擁有人亦會加強監察和突擊巡查,保障地盤工地安全。而由於「精進建築」在柴灣政府大樓工務工程的表現遠低於合約要求,政府作為項目擁有人已按合約機制終止合約,於6月15日收回該建築地盤,並爭取短期內安排新承建商接手完成餘下工程」。
案件編號:HCMP952/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