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投訴職場騷擾未獲正視反遭上司針對 科大西班牙語講師入稟區院向科大及部門主管索償

一名香港科技大學西班牙語女講師於6月13日入稟區域法院,向科大及其上司申索民事賠償。入稟狀指,女講師曾因遭同事職場騷擾,懷疑涉及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而向上級投訴,卻反被批評,其後更遭上司針對。女講師因此承受精神痛苦及職業傷害,遂入稟申索有關賠償。

指稱向上司投訴遭同事騷擾未獲正視

原告為香港科技大學語文教育中心(Center for Language Education)的西班牙語女講師;2名被告依次為該語文教育中心主管Melinda Karen Whong,對原告有直接管理權;以及原告事發時的僱主香港科技大學。

入稟狀指,原告自2004年起受聘於科大,並於2021年轉為全職西班牙語講師。原告指於2024年9月,曾正式投訴指遭男同事職場騷擾,指控男同事屢次干涉她的學術權威、越權,以及作出不友好的行為。她表示,在兩次跟進會議中,遭語文教育中心的主管批評,主管又稱男同事的行為出於工作壓力,建議原告考慮原諒。原告其後更多次被要求與該男同事一同出席會議,而主管無視她之前曾表達的痛苦和不適。原告指,她是迫於壓力和害怕職業報復(Professional reprisal)才會服從。

事後更遭主管針對兼報復性不續約

原告續指,在事件後遭主管針對,包括在極少支援下增加她的工作量、減少資助等,以及於今年7月,在沒有解釋或諮詢下,不再與她續約。原告認為不續約的決定屬報復性和不公正,並與她提出騷擾和不當行為的投訴有關。

原告表示,主管的行為魯莽、壓迫且無視她的福祉,導致原告遭受精神痛苦和職業損害。鑑於其針對性且持續的不公待遇,主管或須承擔個人責任。而香港科技大學須為主管承擔替代責任,以及應對未能確保安全、公平和公正的工作環境而承擔責任。

因此,原告入稟民事訴訟,向兩名被告申索賠償,以彌補她在精神、聲譽,以及經濟上的損失。她另申請發出聲明指出被告的不當行為,以及針對她個人的匿名令。

案件編號:DCCJ3341/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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