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長官李家超上周接受本報專訪,首次透露將推出「政府高層官員責任制」,強化政府部門主管和高級公務員的領導作用,針對重複及嚴重性問題,並研設懲處機制。公務員現時有一套獨立的紀律機制,但主要針對個人行為操守或表現,新增的「責任制」則強調高層公務員的領導責任,倘有部門主管得過且過,長期不作為甚至涉及行政失當,日後亦可能要問責。
今年4月,申訴專員公署揭發屋宇署遺漏跟進58宗致命工業個案,十年間僅罰過一個承建商,令社會譁然。當時本欄提及,李家超得悉事件後非常不滿,認為反映三大問題:一是組織文化,二是管治力度不足,三是主管督導責任不足,「高層官員責任制」構想亦由此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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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紀律機制偏重個人行為、單一事件
港府於2002年引入「主要官員問責制」,將三司及所有政策局局長列入問責制範圍,據官方文件,相關官員須就各自範疇內事宜的成敗向特首負責,並承擔全部責任,甚至在出現嚴重失誤時下台,包括重大政策失誤和執行政策時的嚴重錯失等。不過對於轄下的常任秘書長、署長等,並無此等安排。現時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會審視公務員紀律,但主要針對個人犯錯或單一事件,一些涉及政策或執行層面的失誤,則未見觸及。
李家超在專訪提到,新設的責任制非針對單一事件,而是重複出現或性質嚴重個案,認為若日常管理工作到位,這些問題不應出現;政府正研究不同懲處方式,舉例「無人工加」。
本屆政府着力提升公務員管理,包括簡化著令表現持續欠佳的公務員退休等紀律程序。不過目前制度亦有局限,2020至2024年間,共65名公務員因工作表現欠佳而不獲增薪;若以職級計,由2020/21年度起的三個財年,因表現被凍薪的公務員集中在中低層公務員,並無首長級官員。
懲罰表現差的公務員相對較多,但對於身居高位、有領導角色的主管而言,目前可能欠缺持續而有效的問責機制。曾任保安局長的立法會議員黎棟國指,細化高層官員問責是大勢所趨,部門首長負責整個部門運作,一些非個人失誤層面、涉及整個部門的問題,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他相信這不會和局長的問責重疊,因局長是負責制訂政策,署長/副署長則負責落實執行,視乎具體是哪一個環節出問題,而決定責任誰屬。他指前線人員犯錯不代表署長必定問責,關鍵是署長有否及時發現並改善問題,若同一問題重複出現,則一定是署長責任。
全國港澳研究會顧問劉兆佳指,問責制下的司局長負有政治責任,高層公務員日後需負行政責任,二者有不同。他承認有時未必易分清,但去到一些關鍵決定便有明確界線,例如特首如想撤換官員,問責官員不一定有犯錯,可能是出於提升管治威望等考慮;但對於公務員就不能照辦煮碗,必須明確介定具體失誤或失職,並按公務員機制處理。他認為「責任制」有助問責團隊更好駕馭公務員隊伍,強化從屬關係,確保後者緊密配合並準確執行特首政策。
政府任期尚餘兩年,李家超在訪問重提去年換兩名官員,形容現時整個隊伍均支持和落實其施政理念,「你一個人點叻,你唔認同我的施政理念,每日你跟我不斷爭辯,當然辯是為了好的結果……但如果因為性格、好自我(便難完成工作)」。有政圈中人指,問責官員由特首提名,若官員與特首政治理念或個性不合,以及忠誠度不足,被撤換不足為奇。
聶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