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州法律禁止駕駛時「操作」手機,加州上訴法院周三裁定,駕駛人手持手機查看地圖也是違法行為。
《三藩市紀事報》報道,第六區上訴法院表示,在2016年一項旨在強化先前限制的法律,「州議會的本意是禁止開車時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的所有功能」,並「鼓勵駕駛人將視線集中在路面上」。
一個高等法院合議庭曾推翻先前一個判決,一名聖荷西駕駛在該判決中因交通違規被定罪,並處以158元罰款,推翻理由是該法律僅禁止在開車時「積極使用或操控」手持手機,進行諸如通話或收聽、上網瀏覽或玩電子遊戲等行為。但上訴法院再推翻該裁定,恢復了對駕駛人的定罪與罰款。除非最新判決在進一步上訴中被縮小範圍或推翻,否則可能成為全州性的標準。
首席法官格林伍德(Mary Greenwood)在三位法官一致同意的裁決中寫道,這項法律的起草動機是「駕駛人被現代手機分心而引發的安全問題,這些手機被視為掌上型電腦」。 裁決指出:「法律的意圖是禁止駕駛人在開車時,以任何方式手持並使用手機的功能。」
該案的駕駛人馬蘭韋(Nathaniel Maranwe)也是一名律師,在案件中自行辯護。他周三表示,法院對2016年法律的詮釋,「並非完全站不住腳,但也沒有明確的文字依據可以支持」。
馬蘭韋尚未決定是否向加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在2016年之前,加州法律僅禁止開車時「使用」手機。州上訴法院於2014年裁定,法律僅禁止駕駛人手持手機接聽或通話,理由是法律規定必須以免持方式使用手機。
由希活市(Hayward)民主黨眾議員奎克(Bill Quirk)提出的2016年法律,禁止開車時「操作」手機。法律同時規定,駕駛人不得「使用」無線手機,除非手機具備免持聽講功能。另一項規定允許將手機放在擋風玻璃上,前提是駕駛人僅以輕觸或滑動的方式啟用。本報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