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有數百名被判謀殺罪成的人並沒有直接殺死任何人,而是因為他們在謀殺命案件中駕駛車輛逃逸或踢開門搶劫。加州過去允許檢方對共犯提出一級謀殺重罪指控,這種情況在2018年發生了變化,州議員要求對共犯的謀殺定罪採用更高的標準。
非牟利新聞機構CalMatters報道,本周,加州最高法院審理了第一宗依據該法律提起上訴的案件,裁定推翻了初審法官和上訴法院的裁定,並將案件發回初審法院重新判決。
案發於2012年12月11日,兩名被告艾曼紐(Louis Emanuel)和惠特雷(Jacob Whitley)假裝要向受害人索那伯格(John Sonenberg)購買一磅大麻,約定在聖荷西一個公園旁碰面。法庭記錄顯示,艾曼紐並不知道惠特雷有槍,後來告訴前女友,在搶劫過程中,惠特雷在混亂中向受害人開槍,導致其當場身亡。2015年,艾曼紐被判一級謀殺重罪罪成,他沒有扣動扳機,但根據當時州法,他的行為等同於搶劫時謀殺。
三年後,州議會通過一項法律,禁止檢察官對共犯提出謀殺重罪指控,除非他們「協助、教唆、慫使、指使、誘使、唆使、請求或協助實際殺人者犯下一級謀殺罪,或者此人是相關重罪的主要參與者,且其行為漠視罔顧人命」。
本周州最高法院的裁定稱,根據新法,艾曼紐應被重新定罪,儘管他當時在搶劫謀殺案現場,但其行為沒有反映出「漠視罔顧人命」——即判定一級謀殺重罪的標準。本報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