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警長朱志豪2014年利用警長身分免費嫖妓,再恐嚇該妓女在3小時內離港,否則拘留7天。前警長受審後被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判囚20個月。被告其後不服定罪,2017年上訴駁回,上訴庭維持原判。律政司3年後入稟,向被告追討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租金,5個月後在被告不抗辯下勝訴。聆案官陳業禧今日於區域法院裁定被告須支付60萬元租金,兼付近7萬元訟費。
原告為律政司,被告為朱志豪。判辭今指被告加入警隊後,2010年10月獲分派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直至2020年11月交還單位,此前被告簽署了承諾書,一旦違反《警察通例》、《公務員事務規例》及《警隊程序手冊》便須交還單位,支付未經授權佔用單位的市值租金。2016年初,被告被裁定於2014年5月28日於油麻地廟街單位內利用警長的公職身分,免費獲得女子X的性服務,判囚20個月,上訴翌年被駁回。
被告服刑期間由於未能滿足居住要求,須支付市值租金,而被告自2017年1月起拖欠租金,2018年3月底正式被警隊革職後,仍佔用單位直到2020年11月,律政司遂入稟追討逾60萬元租金。被告表明不抗辯下敗訴,缺席賠償額審訊,聆案官終接納警方估值,今裁定被告須支付60.6萬元拖欠租金,兼付近7萬元訟費。
案件編號:DCCJ5376/2020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