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黨後樓梯連環掌摑少女 22歲無業女認打一巴囚4個月 官稱只打一下仍罪責相等

6男女涉嫌去年於旺角一間廣場後樓梯掌摑一名少女約6分鐘,同被控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當中5人認罪,繼3名女被告被判入更生中心,及1名男被告獲判入戒毒所後,22歲無業女被告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拒納被告參與度不高的說法,認為即使被告只打了事主一下,但之後在旁圍觀,事主「想走都無得走」,被告罪責與其他被告相等,終作此判決。

不能以掌摑次數衡量參與程度

鄭官判刑時拒絕接納辯方指被告湯佩凝參與度有限的說法,並指出被告於案發時第一個出手,雖然只掌摑事主一下,但其後圍觀其他人多次掌摑事主,事主「想走都無得走」,可想而知事主當時遭受的驚嚇和侮辱。鄭官認為本案是聚眾犯事,不能以掌摑次數衡量參與程度,被告的罪責與同案被告相等。鄭官另指出,被告案發時年紀比其他被告大,而早前索取的報告不建議被告入戒毒所,故鄭官認為除監禁外不考慮其他刑罰,作認罪扣減後判處監禁4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湯佩凝坦白認罪,免卻事主出庭作供受二次傷害,且節省法庭時間。辯方又指出,被告只掌摑了事主一下,案中參與度不高。辯方續表示,被告因一時衝動而犯案,望法庭考慮到被告至今已還押2個月而輕判。

尚餘16歲女生稍後答辯

6名被告依次為18歲無業男黃樂謙、18歲無業女袁珮儀、16歲岑姓女學生、22歲無業女湯佩凝、16歲周姓女學生及17歲女子陳家怡,他們同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控罪指他們於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某日在旺角洗衣街39號金雞廣場18樓後樓梯襲擊一名女子,掌摑女子約6分鐘,因而對該女子造成身體傷害。

除湯佩凝外,另有4人早前認罪,袁珮儀、岑姓被告及陳家怡被判入更生中心;黃樂謙獲判入戒毒所。餘下16歲周姓女學生則於5月21日答辯。

案件編號:WKCC 1515/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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