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工作那家工廠的經理不允許工人每日上廁所的次數超過三次。如果一個工人在廁所裡停留的時間稍微長了些少,他就會很生氣,冷言冷語地說些不好聽的話,例如「如果有腎病拜托你就不要上班了,留在家休息或者去看醫生。上班只會浪費公司的錢!」又或者叫我「上班前不要喝這麼多水。」在眾多同事面前令我感到很不好意思。你以前這個專欄不止一次提過,老闆不得製造一個敵意的工作環境,我想知道,經理這種做法到底構不構成所謂「敵意的工作環境」。
答﹕根據加州健康安全法令,僱主必須提供一個安全以及清潔的工作環境。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老闆必須允許工人在上班時有合理的洗手間時間。這個上洗手間時間不能和每四小時十分鐘的休息時間混為一談,意思是,工人如果有需要在工作期間上洗手間,老闆不能夠因為他們已經用時間上洗手間而減少他們的休息時間。法律說的「合理的洗手間時間」沒有具體的次數規定,所以很難說三次是不是合理的規定。不過,如果一個工人的身體有問題,迫使他每日上廁所的時間比正常人要多,那麼,聯邦的美國殘障人法案以及加州的公平就業住房法案要求僱主必須要考慮這位工人的身體特殊需要而作出安排,為他提供更多的上洗手間的時間。如果你的身體確實有病,需要上廁所的時間比一般人多,你就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要求老闆提供便利。
「敵意的工作環境」這個法律用語是專門用來形容某類型的非法歧視行為的。被歧視的僱員在工作中被上司以及同事惡意對待,使他覺得身心飽受威脅,時常處于一種喘喘不安的心理狀態。如果這個僱員被惡意對待,是因為他的種族、性別、原籍、宗教信仰、懷孕、或者殘障狀況,他就可以根據有關禁止歧視的法案發起「敵意的工作環境」這麼一種申訴。如果你本人或者有同事因為身體有毛病而要經常上廁所,老闆或者經理是不能因此而針對你作出惡意騷擾的,否則法庭很可能會認為工人因為身體問題而被迫在「敵意的工作環境」中工作。不過話說回來,從你的描述中看不出來,經理的冷言冷語是否經常發生,又或者是否嚴重到可以發起申訴的程度。
最後,勞工法規定僱主不得故意造成僱員精神上的困擾。僱員若要成功發起有關訴訟,他必須要顯示僱主的行為是「極端過分以及難以容忍」的。僱主不單止有意造成僱員的精神困擾,而且他的行為已經導致了僱員的精神困擾。你的經理的言行儘管令人討厭,但大概還不足以構成發起申訴的程度,因為這些言行仍未離譜到「極端過分以及難以容忍」,未到駭人聽聞的地步。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