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外地也可領取失業保險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間公司工作了六年,這間公司最近因為生意不佳而結束了營業。 我計劃搬到拉斯維加斯和姐姐一齊住,並且在當地找工作。 但我擔心,一旦離開加州後,我就不再符合資格領取失業保險。

答﹕你是不必擔心這一點的。 只要你符合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即使你已經不在加州居住,你仍然可以在外地領取保險津貼。 如果你已經在拉斯維加斯,你可以在當地的失業局提出申請。 他們會將你的申請轉交給加州的失業局。 這邊的失業局認為你符合資格的話,就會把支票寄到你在拉斯維加斯的地址。 在這裡,我們順便提一提什麼是領取失業保險的資格。

首先,你必須沒有工做。 如果你在拉斯維加斯仍然失業,你就符合這一點的要求。 其次,你必須在過去十八個月來,在一個基礎時段內賺取了一定數額的收入,這些收入必須是僱員薪水,而不是作為獨立承包人或者自由職業的收入。 由於你在這間公司裡已經工作了六年,所以,在收入數額上應當是不會出現問題的。 另外,在提出申請時你必須有合法的居留以及工作身分。

第三個要求是你離開公司的原因並不是因為你在工作上犯了錯。 根據你所講,你失業是因為公司生意不佳而倒閉,所以你應該是符合這點要求的。

第四個要求就是在申請失業津貼的同時,你必須願意而且正在積極尋找工作。你應該在尋找工作時,留下在什麼時候曾經與哪間公司接觸過的紀錄。

最後,你必須完成加州這方面領取失業保險的行政報告手續。就是說,一旦開始收到救濟金支票後,你每隔兩個星期就要填寫失業局寄給你的表格,這份表格的目的是理解你在此期間,是否仍然符合以上所提及的領取 失業津貼的條件,例如是否仍處於失業狀態、是否有積極尋找工作,等等。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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