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的法律界定與支薪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學校唸商業設計的課程。不久前我在一家小規模的公關廣告公司工作,是這家公司的實習生,英文叫做intern。 在實習期間,偶然我會被要求做一些版面設計或與客戶打交道的工作,但大多數時間,我做的事同廣告公關業務毫無關係,例如打掃清潔、傳送郵件、幫公司同事買咖啡午餐等。 我有點被欺騙的感覺。

答﹕有些時候,僱主為了省錢,不必向僱員支付工資,於是將某些在公司里工作的職員稱之為「不支薪實習生」或者「志願人員」,但根據法律的界限,這些員工應該都是屬於應份獲得薪酬的僱員的。在決定自己應該得到多少薪酬之前,你必須弄清楚你的工作性質﹕到底是公司僱員,抑或是免費為公司提供服務的工人。

首先,這位朋友肯定不是志願人員,因為只有非牟利機構才可以聘用志願人員,即使在非牟利機構中,法律允許的志願人員所能從事的工作也是極為有限的。

其次,你很可能也不是老闆聲稱的實習生,因為如果你確實是實習生,那麼你在公司的工作一來要有利於你獲得工作經驗,二來公司並不會從中得益,事實上有時公司要花費時間精力來訓練你,令到公司業務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第三,實習生在公司從事的工作必須與他在職業學校受訓課程有關,而且必須與某類的教育訓練計畫掛鉤。如果這位朋友在公司裡做的都是版面設計或與客戶談生意,那麼他就是實習生,但據其所述,他做的都是打掃清潔買飯盒等跑腿性質的事情,同學校所學毫無關係,這樣看來,他一定是應該得到薪水的僱員。

即使你在上班之前,老闆開誠佈公地告訴你說你不會得到薪酬,而你也同意了無償提供勞動,都沒用,因為根據法律,這份合約並不能成立。

你仍然有權獲得起碼是最低工資的薪酬,以及超時工作的補償。碰到這種情況你應該向加州勞工專員提出申訴,要求僱主補發薪水,以及因為至今仍未向你支薪的懲罰性補薪。在三藩市的勞工專員辦公室有個會講中文的職員。勞工專員接收到你的申訴表格後,就會安排和解會議。如果在和解會議上雙方不能解決問題,例如老闆否認他拖欠你的工資,或者老闆願意支付的錢少過你的要求,那麼主持會議的勞工副專員就會為案件安排一個正式的聆詢,由行政法官根據雙方的證詞和證據作出裁決。

你如果英文表達能力不足的話,可以預先要求政府在和解會議和正式聆詢的時候為你提供免費的翻譯。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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