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開具虛假出生醫學證明一案的首個罰則出來了

余非 星島中文電台時事觀察

本文為大家跟進報告一件事。大家還有印象我在11月11日做了一集「快評」談販賣出生證明文件一事嗎?節目名稱「打拐因何長期要出重力?這則新聞解惑」。

那集節目談湖北襄陽市健橋醫院被打拐志願者上官正義經一年多的暗訪,發現醫院院長葉某某販賣嬰兒出生醫學證明,詳情可以重溫節目。當時我已評論——醫院方面不只是發出假的證明文件,是被證明跟拐賣兒童集團有聯絡,是整條拐賣兒童產業鏈的其中一環。健橋醫院團伙收9.6萬元人民幣發假證明,不是個別單一行為,連上連下,一條拐賣兒童生產線的其中一個行為。健橋醫院與一些網絡中介有聯繫。中介在網絡平台的個別群組內識認潛在顧客,有些顧客只想要證件,有些想買或賣BB;想要證件的,就由中介將客人轉給健橋醫院。而那集節目播出後,當時又有新消息,就是廣東省(佛山)也有醫院做這種違法勾當。

該集「快評」我在總結時說:賣的是證件,但加持了的是極黑暗的罪惡。健橋醫院事件的嚴重性,不是看醫院內只有少於十人涉案,也不是看只是做了幾宗抑或十多宗。要看的是,賣假的出生證明,表面看來不涉及暴力、沒有血腥,只是白紙黑字的貪腐罪行。然而,販賣出生醫學證明不是亂發請假用的病假紙那種造假,當中涉及給棄嬰、非法代孕,乃至拐賣孩子發假證。值得深思的是,棄嬰為何棄,是在甚麼情況下懷孕從而要棄,……通通涉及生命,當中可以是很黑暗、很不堪的罪行。而這種罪行之所以存在、有市場,就是因為有醫院加持及做後援。

回顧完了11月11日的「快評」後,以下且看看打拐義工上官正義在11月6日於網上公開舉報、暗訪一年的那件事,官方初步如何處置。

@法治日報 11月21日消息,就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出具虛假證明文件一案,湖北省襄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於11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萬元。

11月17日,襄陽市衛健委在官網公佈了「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衛生行政處罰案件資訊公示」。 公示資訊顯示,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未經助產士張某某、護士孫某某親自接產,為施某某出具施某某的《預防接種證》及《出生醫學證明》。

襄陽市衛健委認為,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

據此,襄陽市衛健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襄陽市健橋醫院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00000元(十萬元)。

法條鏈結: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上述公佈是從「一宗」個案為罪行之下的判斷。而上官正義查出來的,健橋醫院的販賣假出生證明文件的個案,不只一宗!而現時的處理方式,也止於定性為是一般性的偽造文書那種性質,不是涉及人口問題的那種文件偽造,性質輕很多。公佈更加沒有交代涉事院長葉某某是否需要負刑事責任?有沒有在刑事上已立了案和有後續偵查?葉某某及從眾往常查有證據的收益,是不是需要充公?凡此種種,通通未有交代。而我最關心的是從刑事罪行方面的問責,會不會隨罰十萬元而劃上句號。而當初的公佈,說會查明醫院和販賣人口集團的關係及分工,至今未有交代。

以下是罰十萬元那則新聞下的五則留言:

——賣一個證6萬,一共賣了多少?查清楚了嗎!

——罰款金額應該跟獲益數額掛鉤,否則犯罪成本太低,起不到威懾作用。

——這個不是罰款,這個是鼓勵,我要是開醫院,馬上大賣這個證,才罰10萬,看不起誰呢?

——甚麼,才罰10萬?2單就回本了!

——包子鋪賣6塊錢的豆腐腦罰款1萬5,醫院賣6萬的出生證罰款10萬,呵呵噠。

文章收結前做總結:當日上官正義明查暗訪時,醫院院長被偷拍,她自己說,「我們犯的是死罪,像這種解決(為來歷不明的孩童發虛假出生證明)對我們來說風險是極大的。」葉某某的意思是,所以收得貴一點有其原因。如果葉某某知道今天的罰則,大概當初就不用如此擔心了。

不過在此必須保留一個疑問,那就是上述公佈未有提及主犯葉某某是否會有後續的刑事跟進?可以密切留意發展。不過就算有,葉某某的從者現在只是內部行政處分,整家醫院只罰10萬元;相對於過去每個違法個案收9.6萬元人民幣而言,犯罪成本頗低。跟院長葉某某所理解的死罪,更加相去甚遠。整件事的焦點是如何看待偽造文件的性質?開出假的病假紙去騙一日病假,跟開具虛假出生證明、並跟拐賣集團有產業鏈關聯,前後兩者在開具虛假文件的違法性質上,是否於嚴重性方面應該有明顯區別?

仍然會密切跟進,且看是否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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