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的資格

(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兩年前移民到美國,目前在一家中等規模的公司裡工作,每個星期的上班時間不超過三十五個小時。公司生意不好,我擔心公司很有可能在短期內關門倒閉,而我也會被公司解僱。有個朋友告訴我,根據聯邦法律,如果一家公司宣布破產,那麼那些每星期工作不超過四十個小時的僱員就沒有領取失業救濟的資格。我想知道這是不是真的。

答﹕如果公司宣布破產而令你失去工作,決定你是否夠資格領取失業保險的是加州法律,而不是你朋友所說的聯邦法律。根據加州法律,即使公司宣布破產,只要僱員符合以下的所有條件,就合乎領取失業救濟的資格。這些條件是,第一,你目前沒有工作,或者工作量不足;其次,離開工作的原因不在於你,意思是你不是自願離開工作,也不是因為重大的瀆職行為令老闆開除你;第三,在一段時期內賺取了足夠的工資;第四,具有合法在美國工作的身份;第五,身體健康狀況允許你工作,如果有工作機會的話,你可以馬上就上班,以及不斷尋求工作。

在這裡我們稍微就這點要求作一些解釋﹕如果一位失業人士病況嚴重到不能上班的話,即使他符合其他的要求,也不會獲得發放失業金,他應該改為領取英文簡稱SDI的加州臨時傷殘津貼。如果一位失業人士回中國探親,那麼即使有工作機會,他也沒辦法上班,這樣,在回國這段時間內,他就會失去領取失業金的資格,不過當他回到美國後,如果仍然符合其他條件的話,他就可以繼續領取失業金;最後,為了合資格領取失業金,你還必須遵守某些失業局的行政要求,例如,你必須按時將失業局寄給你的申請表格填寫好寄回給他們,如果失業局要求你參加某些職業培訓班的話,你也要照辦。

如果你在一段特定的期限內賺取了足夠的工資,即使你每星期工作不足四十個小時,你也會符合領取失業金有關收入的資格的。這段特定期限名稱叫做基礎時段,英文叫Base Period,指的是一個為期十二個月的期限,從你申請失業金那天之前十八個月開始計起。例如,如果你在二月、三月、或者四月申請失業金,那麼去年九月三十日之前一年內賺取的收入就是你的基礎時段收入,如果在五、六、七月申請的話,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一年內賺取的收入就是你的基礎時段收入,如此類推。這一年會被劃分成四個季度,每三個月為一季度,賺錢最高的那個季度會被用來計算你的收入是否合乎領取失業金的資格。這個季度的收入必須至少達到一千三百元,如果不足這個數字,那麼也應該至少達到九百元,同時整個基礎時段所賺取的收入必須是其中最高收入季度的一又四分之一倍。

另外,擁有合法的工作身份也是獲得失業金的一個要求,失業工人在提出失業金申請時,必須擁有在美國合法居住以及工作的身份,在賺取基礎時段收入時,他的居住以及工作身份也必須是合法的。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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