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司徒勁)
問:我在一間辦公室大樓裡當清潔工人工作了兩年,工作包括清潔辦公室、倒垃圾、給地板吸塵。一個星期前,老闆把我叫入辦公室,說我的英文能力不好,把我解雇了。我的母語是廣東話,明白一些英文,但不會寫和讀。我上的是夜班,工作的時候基本整棟樓就我一個人,不用和辦公室的人打交道。有時候辦公室會在晚上舉行聚會,這種情形下我才需要和辦公室的人交流。他們要我做的各項雜事我都明白而且去做,這些雜事多數是和清潔有關。主管也是會說廣東話的,在我上班開始時他會用廣東話把當晚要做的事情交待清楚,所以我的工作不會出現錯誤。我有些疑問,老闆是不是可以用英文不好這個理由,把我解雇呢?
答:恐怕不能。民權法案第七章以及加州的公平就業住房法案,是為工人提供免受語言歧視的主要法律依據。兩個法律都禁止基於出生來源地的歧視,而禁止語言歧視的法律就是源於此條文。如果雇主要求工人使用英文、或者以英文程度來衡量工人能力,為了讓這種做法合乎法律,他必須要證明,工作確實需要某種程度的英文水平,意思是,老闆作出決定時,他必須考慮具體工作的性質,這個工作需要的英文技巧,包括書寫及口頭溝通的程度,以及是否真的有理由認為,這個工人的英文程度和她的工作表現互相關聯。
考慮你的個案時用以上提到的各項要素來衡量,我們看不到英文能力對於你完成工作有什麼必然的關係。你做這份工作已經兩年,期間沒有人投訴過你的工作表現,也沒有人提過你的語言能力有問題。而且,你的上班時間是晚上,做的是清潔工作,工作並不要求你跟顧客或者其他的同事語言交流。此外,你的上司會說廣東話,你也明白分配給你的工作是什麼。所以,公司以你的語言能力為藉口把你解雇,有可能違反了有關的聯邦及加州法律。
如果有工人覺得雇主對他進行語言歧視,歧視事件發生在加州,公司聘用人數超過十五個人的話,這個工人可以在聯邦的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英文簡稱EEOC)提出申訴。如果歧視發生在加州,你必須在歧視事件發生後三百天之內提出申訴;歧視事件發生在別的州的話,提出申訴的時間只有一百八十天。公司雇員少於十五但起碼有五個的話,申訴也可以在加州的公平就業住房委員會(簡稱DFEH)提出。申訴的內容是出生來源地歧視或者語言歧視,申訴的期限是從歧視事件發生的日子開始計算,三年之內。你如果遭受到語言歧視,想沿法律途徑解決,提出以上提到的申訴是唯一的方法。你也可以聯繫勞工法律中心的語言權利專線尋求免費的協助,電話是﹕800-864-1664。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 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 ,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