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煽惑網民披露一宗非禮案受害者的個人資料。其後,警方網罪科拘捕並檢控3名男子,涉嫌「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最終他們先後分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兩個月。警方強調絕不容忍二次傷害受害人,相信相關判決能帶來阻嚇作用。
警方表示,網罪科去年5月接報,指有人於一個網上討論區發帖,內容涉及一宗已審結非禮案,當中有人提及並煽惑其他網民,要求將該案件受害人個人資料在網絡上披露發布。該帖文內含多條惡意及針對該非禮案受害人的恐嚇性言論,情況令人擔憂。經過深入調查後,網罪科人員拘捕3男,並在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起訴3男「煽惑他人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最終3名被告先後分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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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高級督察張展雄指出,法庭此次裁決能清晰傳遞重要信息,即任何侵犯性罪行受害人私隱及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行為,香港法律絕不容許。此類行為不僅嚴重及長遠影響受害人心理,亦會打擊受害人或潛在受害人舉報罪行信心。此外警方指出,在網上煽惑他人犯法,與實際干犯煽惑同樣嚴重,警方相信此判決能帶來阻嚇作用。
警方強調,法律賦予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但市民亦應履行守法責任。就本案而言,當事人為一宗非禮案受害者,若容許此類案件受害人在網上或其他渠道,受不必要騷擾、恐嚇甚至「起底」,不僅會二次傷害當事人,亦會令受害人對香港司法制度保護能力感憂慮,而不敢挺身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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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續稱,會確保受害人不會因他人不法行為而再次受傷,並維護他們在安全及受保護環境下尋求司法公義的基本權利。警方重申,保護性罪行受害人是社會共同責任,網絡世界並非法外之地,警方會繼續竭力阻止任何犯法或煽惑他人犯法行為。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最高刑罰為監禁5年;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干犯某罪行,則可被判處該罪行的最高刑罰。在網上「起底」、「公審」這類違法披露他人個人資料行為,即使沒有實際參與起底,不顧後果在網上煽惑他人對其他人「起底」,同樣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