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7歲園藝師被指於2022年多次非禮12歲女兒,包括非禮其私處和胸部、用下體磨擦女兒私處等。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今午裁定被告3項非禮罪名不成立。判詞指事主的證供自相矛盾,事主亦曾向醫生、老師和社工等人作出投訴,但說法均有分歧,認為事主並非誠實可靠故拒納其證供。法官又指,控方有責任檢視證供及評估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下令將裁決副本抄送律政司跟進。
被告L.W.H,被控於2022年3次侵犯當時12歲的女兒X。
對事件描述多次出現嚴重分歧且自相矛盾
法官在判詞中指,X對事件的描述出現嚴重分歧,在辯方盤問下再出現更多的自相矛盾,而且X曾向醫生、老師及社工作出投訴,但X對3方所說的案情中,不論日期、次序和非禮細節都出現分歧。雖然控方表示只依賴X向母親Y及老師作出的投訴,希望法庭不考慮對控方不利的證供,但這做法既違反基本法律原則,更是嚴重不公平。
裁定事主非誠實可靠證人
法官另指,X明顯是個不誠實的人,她曾為了獲得「朋友」的認同而隨意撒謊,亦曾付款給他人代她做功課,X更試過在父母沒收電話後、偷取電話及在凌晨使用,因此裁定X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拒納其證供,裁定被告3項罪名均不成立。
投訴主控不專業促律政司跟進
此外,法官在判詞末尾提到,控方作出檢控前有責任檢視證供及評估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本案中控方似乎沒有履行其固有責任。審訊中,法官亦曾要求控方陳詞如何處理控方證供的分歧,但控方沒有協助法庭,還更在庭上哭泣,引致須幾度休庭,又聲稱沒有服藥及在庭上突然服藥。法官認為其行為不專業及令人咋舌,下令將裁決副本抄送律政司跟進。
被告原被指向女兒摸胸磨私處
控方案情指,X在2018年來港,與母親同住觀塘某單位,而被告則居於內地及每星期會來港探X。2022年某個下午,X在睡房醒來時,看見被告坐在床邊,隔衣摸她的胸部和私處,X感到害怕及推開被告;被告亦曾在房間內脫去X的衣服,再非禮X的胸部,及用下體摩擦X的私處;第3次事件中,被告同樣以下體觸碰X的私處。及至2023年3月,X向朋友透露自己被性侵;同年5月,有老師發現X不開心及手指有不尋常的傷口,與X交談後獲告知X曾被父親性侵,遂通知學校報警。
案件編號:DCCC1091/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