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女保安趕出家門 聾啞女美華興訟爭業權 指毫不知情下簽刪除戶籍申請

聾啞人士美華於2021年被女保安阿娟驅逐出其亡父的公屋單位,被迫露宿門外。美華早前入稟向女保安阿娟申索單位業權以及就驅逐行為的賠償,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原告陳美華供稱被女保安及父親帶到房委會簽署刪除戶籍文件,但無獲任何解釋,又因「唔識講嘢又聽唔到」,故無法向他人查詢,終在不知情況下簽署文件。作供期間陳美華數次落淚,須中途休息平復心情。

父親23年前收原告10萬元後3天購入單位

原告為陳美華,由大律師蘇信恩等代表;兩名被告分別為死者陳國的唯一遺產執行人蕭榮娟,以及她本人。

原告方已呈交書面開案陳詞,大律師蘇信恩今補充指,本案的關鍵人物陳國已離世,但文件等足以讓法庭就證人證供的可信性作推敲,以及推論在購買案中李鄭屋邨第5座禮讓樓的單位時,各人的心態及發生的事情。

陳詞指,原告於2002年5月14日轉帳10萬港元予其父親,即死者陳國,3日後死者以約26萬元購入涉案單位,並於同年6月3日立下第一份遺囑,當中單位受益人為原告及她的舅母,遺產執行人為舅母。直至15年後,死者於2017年11月29日面見醫生指欲將遺產給予「姪女 / 姨甥女(Niece)」,其後再立遺囑,唯一受益人及遺產執行人為被告。同年12月22日,死者離世。而在2018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的舅舅開出一張10萬港元的支票。

爭議包括原告是否因付出10萬獲3成多業權

大律師蘇信恩續指,本案出現一些離奇的情況,被告與原告的哥哥陳耀基似乎存在秘密協議,更稱相關文件內容「巧合得恐怖」。文件顯示陳耀基不反對被告獲得單位,而被告須向原告的舅舅支付10萬元及向陳耀基支付8萬元;她需與原告同住於單位,每月給予原告3500元;若在10年內出售單位,須分一半金額予原告;10年後出售則一筆過支付50萬元;被告亦須負責單位的水電媒及差餉。

蘇信恩表示,本案議題在於原告與死者的協議,她是否對單位的購買作出10萬元的貢獻,以及兩人有否共同意願,原告可獲單位的按比例的38.28%業權;和被告於2021年的驅逐是否合法。故涉案單位買賣前後的事情相當重要,可顯示死者的意願,蘇亦強調被告在購入單位時不在場,亦未認識死者。原告方遂望法庭考慮證人可信性時,將秘密協議等令人不安的情節納入其中,以推論證人的動機。

原告供稱有份夾錢買樓 

原告陳美華身穿藍色風衣出庭應訊,由手語傳譯從旁協助作供。她接受被告方盤問時,指死者叫她給予10萬元「夾錢買樓」,她遂到銀行轉賬,而死者沒提到按比例獲得業權的問題。就2002年首份遺囑,原告指她理解的是舅母等人亦曾「夾錢」故可獲一半業權,惟她不清楚舅母與父親私下交談的內容。

被問及於2017年11月16日簽署房委會刪除家庭成員戶籍申請書時,原告一度情緒激動落淚。她指當時被死者和被告在毫無解釋下,帶到房委會辦公室簽署文件,被告的態度「好惡」,一直著她簽署。她又指「因為我都唔識講嘢又聽唔到」、「唔知發生咩事」,無法向職員查詢,也無人向她解釋,最終她在不知目的下簽署了文件。原告透過手語翻譯表示,若有人解釋,她是不會簽署該份文件。

哭訴被趕出門 遭誤導下被刪戶籍

盤問期間,原告的情緒激動,數次重複遭被告驅趕的事情,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勝欣暫停盤問,並提醒原告保持冷靜回應問題,「我知你好唔開心,但呢單案唔係俾你宣洩你唔開心」。

原告同意曾在2017年10月申請公屋,但否認是因想搬離涉案單位。被問為何不在同年11月得知被刪戶籍時,通知房委會自己遭人誤導,原告表示不明白為何會被刪除戶籍,她無法以電話聯絡房委會,她沒有親自上門查詢,亦無向聾啞人士協會求助。

原告指,在2017年父親陳國過世後,被告上門時向她展示新遺囑,她才知道父親立了新遺囑,並將單位給予被告,她質疑為何從未獲告知。原告續指,她欲收回被告持有的鎖匙,被告卻稱要居住於單位內,拒絕交還鎖匙。原告更指,被告和丈夫於2018年某日進入單位,她看見他們到死者房間偷取手錶和圖章等物品;同年3月,被告、丈夫及兒子更稱要到單位居住。原告表示當時她很害怕,有很多方面遭被告禁制,但父親已離世,她無人可查問。原告稱,至今始終不明白為何會有新遺囑。

案件編號:DCCJ1098/2023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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