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滿涉理大暴動上訴得直 上訴庭斥控方錯誤加控 令辯方面臨「兩面包抄」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8人涉協助示威者經地下水道逃離,並駕駛「家長車」接應,其中5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其餘4人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12至13個月,5人均已服刑完畢。5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4名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告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辯之處,原審判決並無不公,駁回4人的定罪上訴,但暫委法官鄭紀航在審訊期間主動邀請控方加控鄭錦滿暴動罪,增加其定罪機會,改變檢控基礎並造成不公,裁定鄭錦滿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控方舉證完畢後新增暴動控罪

本案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林泳汶,本案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判詞指,原本8人均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但控方舉證完畢後,控方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建議下,正式申請加控鄭錦滿暴動罪。鄭錦滿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8個月。鄭錦滿一方指控方不應在舉證完畢後新增暴動罪,認為其或從外爬入理大營救失敗而非逃離,且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參與暴動。

180度改變檢控基礎

上訴庭指,控方最初的開案陳詞將鄭錦滿描述為「外來接應人員」,與其他人一同協助從渠口爬出的人離開,但舉證完畢後卻澄清鄭錦滿實際上是「從理大逃離的暴徒」,並接受他人接應以逃避拘捕。上訴庭認為此舉實質180度改變了檢控基礎,控方舉證後發現鄭錦滿若是被協助逃離犯罪現場,則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如沒有加控暴動罪,鄭錦滿便可脫罪,從本案完全脫身。

上訴庭:鄭經校內地下水道逃出非唯一合理推論

上訴庭認為暫委法官鄭紀航主動邀請控方加控暴動罪,目的明顯是增加鄭錦滿的定罪機會,批評此做法對鄭錦滿不公平,鄭官批准控方加控暴動罪的理由亦過於簡單化。上訴庭續指,暫委法官鄭紀航裁定鄭錦滿通過理大校內的地下水道爬至渠口,與證據背道而馳、有悖常理,上訴庭認為鄭錦滿經理大校內的地下水道逃出,實在不是唯一的合理推論。

加控暴動罪「全方位無死角」指控

上訴庭分析指,控方案論把鄭錦滿從「接應人員」轉向「參與暴動並逃離理大的暴徒」,加控鄭錦滿暴動罪,又沒有撤銷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導致控罪書變為「全方位無死角」的指控框架,令鄭錦滿面臨可能同時裁定兩罪成立的的不利局面。辯方反對加控暴動罪時表明,若早知鄭錦滿面對暴動罪,便不會承認相關事實,即鄭錦滿是第二名爬出渠口的人。

情況令辯方面臨不公的「兩面包抄」

上訴庭認為控方在審訊期間加控鄭錦滿暴動罪,實質上改變了鄭錦滿的角色定位,從原本的「外來接應人員」轉變為「逃離理大的暴徒」,導致辯方在舉證階段後面臨不公平的「兩面包抄」局面,批准鄭錦滿的定罪上訴許可,並裁定鄭錦滿上訴得直,一併撤銷暴動罪定罪及3年8個月刑期。已刑滿釋放的鄭錦滿今在其Facebook發帖文指:「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

案件編號:CACC34/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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