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的「童樂居」於2021年底爆出虐兒事件,共34名女職員涉事被控。26歲時任「童樂居」女職員梁曉彤兩項虐待兒童罪成,被判囚7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詞,表明在翻看閉路電視錄影後,認為她看著一歲女童被書本拍頭,又目睹兩歲男童遭提起並摔地,應該檢查幼童卻沒有做到,故認為原審事實認定合理,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她兩罪罪成,遂駁回其上訴,維持兩罪定罪。
上訴人梁曉彤在2019年9月2日入職童樂居,於2021年8月31日則簽署過一份《職員守則》,要求職員須專心照顧兒童、保障他們的安全、不疏忽或擅離職守,以及嚴禁施行體罰或有任何暴力行爲。閉路電視錄影顯示,梁目睹同事把年僅兩歲的男童E提起並摔在地上,男童E臀部、背部和後腦先後著地,梁卻未干預或檢查男童狀況,僅短暫轉頭觀察。男童E事件發生後一兩分鐘,梁與同事先後用手掌掌摑年僅一歲的女童O,以及用書本拍打女童O的頭部,女童O身體晃動、蹣跚後退,失去平衡並跌坐在地墊上。
上訴庭:目睹掌摑卻未檢查兒童足以裁定罪成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對閉路電視錄影的詮釋,與實際客觀情況不符,質疑原審法官誤認梁未干預或檢查男童E、掌摑女童O力度過大等,認為原審法官忽略梁在案發時是「協助女童O吐出口中異物」、情急不讓女童O「哽親」而用力過大等說法,強調男童E及女童O沒有因此受傷,故沒有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受損,足以推翻其故意疏忽及虐兒意圖,頂多只屬民事疏忽。
上訴庭翻看閉路電視錄影後,確認原審事實認定合理,如梁目睹掌摑卻未檢查兒童,梁應該檢查兒童但沒有做到,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梁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其上訴理由全不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兩項虐待兒童罪的定罪。
案件編號:CACC215/2024
法庭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