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男子組合ONE N’ ONLY成員上村謙信3月來港舉辦粉絲見面會後,涉於凌晨在旺角「明記潮館」的慶功宴上非禮女翻譯員。25歲被告否認非禮罪受審,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選擇不自辯,活動策劃人以辯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稱案發時被告與女翻譯員交談時「有講有笑」,確認被告期間有使用手機「手機係大髀上面,有時會撳下電話」,亦目睹二人離席斟茶,惟沒有留意到女方有特別反應,故得知X有投訴時感驚訝。裁判官余俊翔將案件押後至8月13日裁決。
活動策劃人指座位逼狹「膝頭掂膝頭」
宇行文化有限公司活動策劃人梁兆麟供稱,曾在日本生活及工作,案發時負責安排被告及另一名藝人本島純政來港舉辦見面會,梁亦隨團來港。梁提及,自己與事主X有共4次的合作關係,惟二人不算熟絡「淨係活動先見」,與被告則是首次合作。在3月1日的粉絲見面會活動結束後,梁隨隊到旺角餐廳「明記潮館」參與慶功宴,期間梁與X同坐一桌。隨後,被告與本島隨後前來敬酒,被告坐在梁的右邊,本島則坐在梁的左邊。
辯方證人梁憶述,當時餐廳座位逼狹,形容「膝頭掂到膝頭」,亦留意到被告與X「有講有笑」,期間X沒有特別的反應,故事後得知X有投訴時感驚訝。梁記得,被告在飲酒期間有使用過手機,「手機係大髀上面,有時會撳下電話」。







指無目睹被告堵住X去路 二人並有交談
梁在控方的盤問下,同意事發時曾與其他在場人士交談,未能一直觀察被告與X的舉動,雖目睹被告有使用手機,惟未能確認是否向X展示手機內容。梁形容X的日語程度「基本溝通可以」,理應溝通上沒有特別困難。梁另確認,X曾起身離開座位去斟茶,亦確認被告有跟隨X一同離座,惟沒有留意到被告是否曾堵住X。梁表示,二人斟茶後返回座位仍有交談。梁明言,被告在慶功宴尾聲有獨自去廁所,雖然被告沒有要求梁陪同,惟梁擔心被告會遇上粉絲,故有尾隨被告去廁所。
控方指被告道歉因自知行為不當
控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案發時的行為不合理,明明X有一定的日語水平,惟被告仍用翻譯軟件邀約X前去廁所。若被告確實想在去廁所的道路有人陪同,被告大可直接開口向X提出要求,更何況X拒絕被告後,被告自行去廁所,沒有主動再要求梁陪同。再者,被告曾向X道歉,控方認為被告是在為自己的不當行為道歉。而且,X的作供清晰,在盤問間沒有動搖。
辯方指即使有肢體接觸未必構成非禮
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代表辯方結案陳詞稱,被告選擇不自辯,法庭不能作出不利的推論。辯方證人提及案發時未能留意被告與X的肢體情況,惟目睹二人談笑風生、氣氛融洽,法庭需要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二人有肢體上接觸,而相關肢體接觸是否構成非禮。本案主要證供源於X,內容看似直接,惟仍有誇張及不能解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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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斷被騷擾何以不明確拒絕
X有碩士背景及工作經驗,若不斷被騷擾,為何她沒有作出明確拒絕,而僅躲開觸碰。X大可用袋子隔開被告的手、離開座位或與他人調換位置等。而且,X在庭上提及的手掌觸摸大腿的内容,在以往的描述從未出現過,或是X新增、具誇張的内容。
或因座位逼狹膝蓋與手誤觸事主
辯方續稱,X指遭被告觸碰的身體部位是否屬非禮,女性的腰部及胸部等位置無容置疑是敏感部位,惟案發時餐廳座位逼狹,X的大腿近膝蓋位置遭觸碰或是意外,亦有可能不是被告的手觸碰X,而是被告的膝蓋觸碰到X的膝蓋。再加上,若被告將手放在自己的大腿上,環境狹窄的情況下,誤觸隔離實屬正常。另外,X在與警方錄取供詞時稱非禮歷時約25分鐘,惟庭上則稱約15分鐘。辯方指出,每當事主覺得受襲時,會覺得時間特別長,惟X則相反。
指X裝作若無其事或令被告錯以為不介意
辯方引述X的證供,X同意自己的日語水平不是能完全明白,被告在向X展示Line的二維碼時,X沒有回應,故被告認為X或未能理解自己的意思,才使用翻譯軟件與X溝通。再者,X承認同一句日語可以有不同意思,被告向X道歉或是因向X提問私人問題而道歉。辯方再作交替陳詞,X形容案發時裝作若無其事,惟被告亦有可能錯誤理解為X不介意其舉動,故認為控方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的罪行。
25歲日籍被告上村謙信(KAMIMURA Kenshin)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3月2日,在旺角砵蘭街180號3樓「明記潮館」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案件編號:WKCC919/2025
法庭記者: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