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監獄規則︱鄧炳強:在囚者基本法權利不會有影響 惟須加以限制

政府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懲教署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禁止在囚者與個別探訪者或指明個別法律代表等會面,以及廢除容許候審在囚者穿着私人衣服及自備「私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7日)開會討論有關事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修訂已考慮基本法,包括人權的條文,在囚人士不會因監禁而喪失所有基本法的權利,當局「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秩序,和保障個人權利,及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監獄條例實施逾70年 須檢示是否符合國安

鄧炳強在開場發言時提到,《監獄規則》在1954年生效,實施逾70年,有必要檢示條例是否符合國安和現代監獄管理需要,考慮到懲教院所未來可能遇到的國安風險和保安威脅,以及參考其他管轄區的經驗,故建議完善規則。他指修例在刊憲當日生效,保安局會盡快將修訂定稿,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鄧炳強重申,修訂不會影響在囚人士法律諮詢的權利,又解釋取消私人衣服和私飯,是因為兩者會產生不獲授權的物品進入監獄的保安風險。同時,私人衣服亦有可能引致候審人士作炫耀或政治表態,而私飯亦容易成為犯人私相授受的工具,導致在囚人士發生爭執和打鬥。他強調會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以及維護監獄安全和秩序。

修例已取得合理平衡

他續謂,修訂已考慮基本法,包括人權的條文,在囚人士不會因監禁而喪失所有基本法的權利,惟在囚人士享有的權利不等同於非在囚人士,重申在囚人士享有權利和自由的同時,需要受到維護好國家安全、監獄保安等合法目的,而有所限制。他又認為修例建議屬於合理、必須和相稱,又指當局已制訂保障措施,認為當局「在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秩序,和保障個人權利,及自由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鄧炳強強調,在囚人士不會因監禁而喪失所有基本法的權利。
鄧炳強強調,在囚人士不會因監禁而喪失所有基本法的權利。

 

政府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懲教署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禁止在囚者與個別探訪者或指明個別法律代表等會面。
政府提出修訂《監獄規則》,懲教署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禁止在囚者與個別探訪者或指明個別法律代表等會面。

 

新界東北李梓敬關注修例會否延伸至禁止被限制的指明法律代表其所屬的律師事務所探訪。
新界東北李梓敬關注修例會否延伸至禁止被限制的指明法律代表其所屬的律師事務所探訪。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被禁止與指定在囚人士會面的律師或醫生,能否與其他在囚人士會面。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被禁止與指定在囚人士會面的律師或醫生,能否與其他在囚人士會面。

 

選委界周文港詢問當局會否設負面清單。
選委界周文港詢問當局會否設負面清單。

 

會面禁令無申請時間限制

新界東北李梓敬擔心,遭當局禁止探訪的大律師,或會委派其徒弟進行探訪,其間可能出現通風報信情況,關注是次修例會否延伸至禁止被限制的指明法律代表其所屬的律師事務所探訪。他又關注,禁止在囚者與指明個別法律代表等會面,是否只適用於危害國安案件,以及當局是否只能在審訊初期申請禁止會面。

鄧炳強指,有需要可以延伸至其律師事務所的人員,但強調需視乎情況,不會自動延伸,如果當局發現整個律師事務所對國安有影響,才會向裁判官申請手令延伸。他又稱,禁止會面的安排適用於所有囚犯,申請時間亦沒有限制,只要當局發現不切合主要目的,便可隨時申請手令。

身兼行會成員的民建聯陳克勤支持修例,認為過去有「探監師」,借探監之名去影響更生工作,又關注如果某律師或醫生遭禁止與指定在囚人士會面,他們能否與其他在囚人士會面。鄧炳強回覆指,有關禁止探訪手令只適用於某一位在囚人士。

選委界周文港問及,當局會否設負面清單,針對濫用探訪機制的人。鄧炳強認為,需要逐個案件檢示,不能有一個一刀切的黑名單。

禁止探訪安排有上訴機制  沒有追溯力

鄧炳強在會後會見記者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修訂是為了強化懲教執法效能、加入維護國安的考慮元素,以及令監獄規則更合時宜。他指出在2019年時,有所謂的「探監師」為了燃燒在囚人士對政府仇恨,不斷探監,濫用朋友身份,當局過去亦發現有專職教士濫用探訪。

被問及禁止探訪安排有否上訴機制,以及條例是否有追溯力,鄧炳強稱會設有上訴機制,如有不滿可向懲教處處長、申訴專員,或利用司法程序進行申訴,又稱禁止探訪安排沒有追溯力。

記者:林彥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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