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管數字資產交易及託管服務展開2個月諮詢

財庫局與證監會就設立數字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立法建議,展開聯合公眾諮詢,公眾諮詢為期兩個月至8月29日止。

經調整的立法建議涵蓋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以及數字資產託管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在擬議的兩個發牌制度下,證監會將擔當標準制訂者,負責制訂適用於持牌和註冊數字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的規管要求,而金管局則會擔當前線監管機構,監管已註冊為可提供相關服務的銀行及儲值支付工具。證監會和金管局會獲賦權,以根據法定要求實施該制度。 擬議的發牌制度重點包括:

1.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

  • 任何人如在香港從事提供數字資產交易服務的業務,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
  • 不論有關的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是透過實體店及/或其他平台提供,其涵蓋範圍均包括:簡單的交易服務(例如規模較小、涉及不同數字資產之間的兌換服務;以及數字資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服務),以及較複雜的服務(例如經紀活動、大宗交易活動,以至顧問或資產管理人從事的其他活動);
  • 提供數字資產交易服務的持牌人或註冊人需要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以及一系列的規管要求,包括:財政資源、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財務匯報和披露、業務操守、資料及通知、備存記錄、妥善保障客戶資產和保障投資者的措施等;及
  • 發牌制度將於相關法律條文生效當日全面實施,不設「被當作已獲發牌」的安排。 

2.數字資產託管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 

  • 任何人如在香港經營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須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的定義是,以業務形式代客戶保管(i)數字資產;或(ii)能轉移客戶數字資產的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私人密鑰;及
  • 與數字資產交易服務一樣,經營提供數字資產託管服務的業務的持牌人或註冊人需要符合適當人選的評定準則,以及一系列的規管要求,包括:妥善保障客戶資產、財政資源、知識和經驗、風險管理、財務匯報和披露、業務操守、資料及通知,和備存記錄等。同樣,發牌制度會在相關法律條文生效當日全面實施,不設「被當作已獲發牌」的安排。 

財庫局局長許正宇表示,昨日剛發表了《香港數字資產發展政策宣言2.0》,今日隨即就設立數字資產交易和託管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展開公眾諮詢,正正是要向公眾傳達一個重要的信息,香港在全力建設成為全球領先數字資產中心的同時,也必定會為投資者提供充分保障。證監會行政總裁梁鳳儀表示,是次就交易服務和託管服務提供者引入監管制度的建議,將能構建完整的數字資產生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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