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碎屍案│涉助鄺港智潛逃 2男女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成 還押至本月27日判刑

譚仔創辦人28歲媳婦蔡天鳳兩年前疑遭肢解碎屍,案發後遊艇公司男職員及無業女協助死者前夫鄺港智潛逃,被控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控方早前結案陳詞指,只要2人協議嘗試幫助男子「Alex」便足以定罪,毋須談妥租船價錢以至付費。辯方反駁指既未支付費用,協議便尚未達成,而無業女只是傳話人,不知協議為何。裁判官陳志輝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2人罪成,先行還押看管,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男被告無作供辯護方向為從未達成串謀協議

陳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實話實說,直接清晰,盤問下不受動搖。41歲遊艇公司男職員林舜在錄影會面中提到與29歲無業女潘巧賢相識至少6、7年,一直保持聯絡;另一涉案人物Ivy則認識了3年,甚少聯繫,案發時Ivy經潘巧賢聯絡林舜為友人Alex租船。林舜在錄影會面中稱「我都唔知發生咩事,而且最後都冇租到船畀嗰個人」。林舜沒有作供或傳召證人,陳官指林的辯護方向為林舜從未達成協議,對串謀毫不知情。
 

蔡天鳳。
蔡天鳳。

 

鄺港智。
鄺港智。

 

官認為女被告明知Alex不打算經海關出境

女被告潘巧賢審訊時曾出庭自辯,陳官拒絕接納其供詞,引述潘巧賢盤問時否認知悉航線或前往澳門要有船接駁等,陳官根據潘巧賢與Ivy訊息紀錄,肯定潘巧賢不可能不知道涉案航線,也不可能不知道Alex打算不經海關出境,通訊紀錄中潘巧賢與Ivy有問有答,非已讀不回,故不可能不知情。

女被告非單純是傳話者

陳官續指當潘巧賢得悉租船費用達30萬元時開始起疑,然而卻沒有即時退出及中止,還繼續與Ivy商討如何處理,因此陳官不相信潘巧賢只是傳話者。陳官又指潘巧賢供稱不知Ivy友人身份,沒有追問,陳官反駁指起疑時潘巧賢不單不應該知道其身份,更不應繼續參與,協助整件事情。潘巧賢曾在錄影會面下供稱「有朋友想出海玩」,然而訊息顯示Ivy曾稱「喺香港就上船當船P咁玩,船係接駁用」,可見租船時絕不是「當船P咁玩」。

裁定兩被告與Ivy已達成犯罪協議助Alex離港

陳官認為一般人若非犯法,逃避追捕,不會忽然緊急地及秘密地租用船隻不問價錢而離開香港前往澳門,而非經出入境管制站,否則正常人大可經正常途徑出入本港,依然方便快捷。因此陳官指Ivy友人必然犯法被通緝才會出此下策離開香港,要「愈快愈好」,價錢亦非考慮因素,故推論林舜潘巧賢及Ivy均必然知悉Ivy友人可能逃避警方追捕或法律程序。陳官裁定3人已達成犯罪協議,有犯罪意圖,協議為協助Ivy友人離開香港,由林舜安排船隻,聯絡船家及水手;潘巧賢及Ivy則負責傳話予友人Alex,即使根據證據無法肯定Alex便是鄺港智,仍足以裁定2人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成。

控方不依賴案件與蔡天鳳有關

辯方為潘巧賢求情指量刑時須視乎所妨礙的罪行有多嚴重,本案雖與蔡天鳳有關,然而控方並不依賴,也沒有證據顯示潘巧賢知悉Alex因何種罪行而遭調查,因此本案性質並不嚴重。辯方續指潘巧賢非主腦角色,原可不涉入案件,案中單純為了幫助友人,沒有個人得益,也沒有給予過任何意見,參與程度低,希望潘巧賢可續准保釋等候判刑。陳官反駁即使一般妨礙司法公正案件中,被告認罪再扣減刑期,也須判監,故拒絕要求,將2人還押至本月27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

兩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

兩名被告依次為41歲遊艇公司男職員林舜及29歲無業女潘巧賢,同被控一項串謀妨害司法公正罪,被控於2023年2月24日至25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預期針對一名稱為Alex的男子有可能有相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或有由執法機構進行而可能引致相關的法律程序的調查,一同串謀與一名稱為Ivy的女子串謀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以妨礙司法公正,即協助Alex緊急地及秘密地非經由入境事務處管理的出入境管制站離開香港。

案件編號:KCCC1111/2024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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