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余煒彬、李盈姿、周嘉發前年在銅鑼灣及灣仔三度擺街站,期間掛黑布橫額及在未經批准下籌款而遭票控12罪。4人不認罪受審後,裁判官屈麗雯今午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指陳寶瑩懸掛黑布雖然無字,惟明顯為表達政見,符合海報在公共空間傳播概念之定義,而眾人若不打算籌款,派發刊物上毋需印上可供轉帳二維碼,故裁定4人12罪成。屈官判處陳寶瑩罰款6600元,其餘3人罰款1000至3000元。
4名被告分別為67歲陳寶瑩、31歲周嘉發、30歲余煒彬及54歲李盈姿,陳寶瑩被票控3項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罪,連同其餘3人被票控9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
官指被告懸掛無字黑布表達政見符海報定義
屈官引述辯方抗辯指被告有示威及言論自由,涉案黑布無字,不符招貼或海報法定定義,亦不構成滋擾環境,涉案街站為表達政治立場,而非籌款,沒有證據顯示街站物品設備用於籌款,二維碼可供收取款擾,指現場警員沒有阻止警告,控方檢控不公。
屈官描述被告案發前早已準備好2米乘1米的無字黑布,案發時懸掛在桌上支架,其後眾人以揚聲器廣播,介紹社民連街站,派發刊物「抗命」及發表政見,表明黑布若有字便會罰款,並以此悼念,約2小時拆除離開。屈官指被告雖有示威及言論自由,惟非絕對,法例可為維持秩序等目的施加合理限制,否則若無規管或會出現爭相展示海報之混亂情況。
屈官同意控方所指,認為應採用目的釋義來詮釋招貼或海報法定定義,涉案黑布雖然無字,惟明顯為著表達被告政見,單單描述為一幅黑布並不全面,其實際上符合在公共空間傳播概念之招貼或海報定義。屈官續指被告在繁忙路段,人流密集且靠近馬路之處設置街站,懸掛黑布2小時,用擴音器高叫口號,又派發刊物,容易令人分心聚集,影響行人安全,帶來公共安全風險,故構成實際滋擾。
派有二維碼刊物可作電子支付籌款
屈官轉指社民連刊物上雖刪去「捐款」字眼,惟仍可憑刊物上二維碼以電子支付方式籌款,眾人若不打算籌款,派發刊物上毋需印上2個可供轉帳二維碼,因此街站份屬籌款活動。屈官再指二維碼所連結的Braintree帳戶於案發期間持續活躍,曾收取了逾1.8萬元款項,雖然社民連匯豐帳戶已被停用,無法從Braintree帳戶提取款項,惟不等於被告沒有從事籌款活動。屈官再反駁指在場警員監視搜查,沒有警告或制止,但不等於被告沒有犯案,終裁定4人12罪成。
辯方求情指陳寶瑩現已退休,領取長生津為生,是次街站已比此前街站進步,減少滋擾,亦沒有破壞社會安寧或違法言論,為時短暫,案情輕微。被告周嘉發親自求情指不同派別爭相表態之願景與現實相差太遠,社民連已經是最後一個政治團體,仍然會不怕麻煩在街頭表態。
被告李盈姿直言每一分錢都是勤勞工作服務社會所賺來的血汗錢。余煒彬陳詞指客觀上眾人根本無法提取金錢,質疑定罪能否服眾,批評檢控目的在逼使社民連滅聲,侵犯了公民權利。
官指法庭斷案不考慮政治因素
屈官判刑時指被告雖不信服裁決,然而法庭斷案視乎證據法律,不考慮政治因素。屈官同意本案案情輕微,減少了公眾影響,過程大致和平有序,沒有暴力,籌款所涉案情亦非嚴重。屈官判處每項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罪罰款1200元,每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則罰款1000元,陳寶瑩、周嘉發、李盈姿及余煒彬終分別判罰6600元、2000元、3000元及1000元。
各被告被票控於2023年4月2日、4月30日、5月28日分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東角道交界的行人道路上及灣仔地鐵站A3出口外的行人道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組織、提供設備以進行或參與籌款活動;陳寶瑩另被票控於同年4月2日、4月30日及5月28日,於同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即1塊黑布橫幅。
案件編號:ESS35029、35031-32、35035/2023、ESS38408-10、38412、38419-22/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