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歲男子涉嫌去年為債主追討欠款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將「債仔」個人資料發布到社交平台,他早前否認一項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受審,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王證瑜不接納事主X的證供,指X同意債主以「任何方法追錢」,是理解為債主會上門追債。王官指出若只是上門追債,個人資料中無須包含身份證,故認為X知道「任何方法」應超越上門追債的方式。
王官解釋裁決理由,指X供稱在首次借款並還款後,曾要求債主刪除他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王官表示若債主真的應要求刪除資料,在X再次借款時,債主應沒有X的資料,「連上門追債都做唔到」。王官接納辯方證供,指債主沒有同意刪除資料,亦沒有刪除,而X再度借款時是知道債主有他的個人資料,方可向他追討欠款。因此控方無法證實X沒有同意任何人使用他的個人資料。
王官另指出,被告因沒有作出口頭警誡下供詞,而拒絕簽署,因此控方無法在無合理疑點下證實被告曾作出該警誡供詞,故法庭不接納參與拘捕的私隱專員公署助理個人資料主任的證供。
被告肇峰,報稱傳媒工作者,被控於2024年4月4日在香港,未獲得事主X同意,在Facebook「搬屋公司黑名單」的公開群組以帳戶「荃媒 Tsuenwanlennon Daily」披露X的個人資料,包括其中、英文全名、受僱公司中、英文名稱,及展示其臉容的相片,意圖導致X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會否或相當可能會導致X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案件編號:WKCC4526/2024
法庭記者:雷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