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早前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作出《維護國家安全(禁地宣布)令》,以及就關乎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的條文,訂明具體細節。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報章採訪時表示,訂立條文不是針對個別情況,只是因國安法在當時立法較為趕急,因此可趁無事發生時盡早做,而且「遲到好過無做」,又可避免有人「搞大」社會事件。

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資料圖片

政府訂立國安附屬法例有關。資料圖片

立法會附屬法例小組委員一日審畢附例。資料圖片

法例採「先訂立,後審議」形式,已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何健勇攝

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處理兩項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 。何健勇攝
《香港國安法》第五章訂明公署的職責,並可在第五十五條指明的情形下,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對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梁愛詩承認是次修訂觸及五十五條較為敏感,但過去5年均未試過從國家層面處理國安案件,強調「暫時盡量都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