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汽車技工認7行賄罪 判囚6個月緩刑2年兼罰款9千元

58歲汽車技工涉於2022至23年間,提供約9000元予清潔公司職員,以誘使他們選用其所屬汽車維修公司的服務,他又涉嫌向僱主虛報購置工作用品的金額。該技工早前承認7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證瑜閱畢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終判處監禁6個月,緩刑2年,被告另須繳交9000元罰款。

58歲被告鄧洪明,報稱為汽車技工,承認7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控罪指,他於2022年6月某日在香港,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代理人,即碧瑤廢物處理及回收有限公司的僱員蕭振強、呂嘉俊、陳敬麟,提供利益,即提供形式為港幣1,000元、2,000元、1,000元的饋贈、貸款、費用、報酬或佣金,作為該些人士作出或曾經作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聘用衍達服務有限公司進行車輛修理工程)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些人士作出或曾經作出上述作為而向他提供該利益。他另被控於2022年7月某日,分別向蕭振強、呂嘉俊、陳敬麟、戴偉國提供1,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以達到相同目的。

案件編號:WKCC692/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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