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房署公布4宗隱瞞物業呃公屋個案 涉事者均判囚緩刑及罰款

【公屋/濫用公屋/住房/房屋署】房屋署今日(6日)提醒公屋居民及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並公布4宗因虛假陳述或隱瞞物業資產而被定罪的個案,兩名公屋住戶因未申報本地物業被判緩刑及罰款,其中一單位已被收回;另兩名申請人則因虛報無房產,遭取消資格兼刑事定罪。署方強調,虛假陳述最高可囚半年,呼籲市民如實填報,避免法律後果。

一名利安邨居民在2024年填報資產時,未申報擁有6幅新界北區土地的部份業權。資料圖片
一名利安邨居民在2024年填報資產時,未申報擁有6幅新界北區土地的部份業權。資料圖片

 

一名隆亨邨居民隱瞞與他人聯權持有屯門住宅物業。資料圖片
一名隆亨邨居民隱瞞與他人聯權持有屯門住宅物業。資料圖片

 

公屋住戶須準確申報入息及資產。資料圖片
公屋住戶須準確申報入息及資產。資料圖片

 

若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罰5萬元及監禁6個月。資料圖片
若作出虛假陳述,最高可罰5萬元及監禁6個月。資料圖片

 

若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最高罰2.5萬元及監禁3個月。資料圖片
若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最高罰2.5萬元及監禁3個月。資料圖片

 

兩公屋居民隱瞞本地物業

有兩宗個案涉及沙田公屋居民。一名利安邨居民在2024年填報資產時,未申報擁有6幅新界北區土地的部份業權;另一名隆亨邨居民則隱瞞與他人聯權持有屯門住宅物業。兩人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任何詳情,於4月2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罪成,分別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24個月)及2星期(緩刑12個月),並罰款3萬元及1.5萬元。房屋署已收回其中一單位,並向另一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兩申請人虛報無房產 資格被取消

另外兩宗涉及公屋申請人。一名2017年申請者於2021年聲明無香港住宅物業,但被揭發持有紅磡物業;另一名2016年申請者則在2023年隱瞞廣東省房產。兩人因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2星期(緩刑24個月),並分別罰款8,000元及5,000元,其申請資格亦被取消。  

房屋署警醒市民勿以身試法

房屋署強調,住戶須準確申報入息及資產,否則可能觸犯《房屋條例》。若作出虛假陳述,即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最高可罰5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即觸犯第27(a)條,最高罰2.5萬元及監禁3個月。署方會追討住戶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單位。公屋申請人若虛報資料,除刑責外,亦會喪失資格及被收回已入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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