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總統威脅在週二(7日)晚間截止期限前升級對伊朗的軍事行動,雖然因巴基斯坦的調停,延緩兩個星期。然而,部分共和黨議員已私下設定本月底為期限,指出聯邦法律要求總統在軍事行動超過60至90天後,必須尋求國會批准。
《華爾街日報》報道,根據美國憲法,國會擁有宣戰權與軍事撥款權,而總統則是三軍統帥。1973年越戰後通過的《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Act)規定,總統必須在部署軍隊後48小時內通知國會;若無國會授權,軍事行動必須在60天內終止,僅能在總統書面證實為安全撤軍所需時延長30天。
猶他州共和黨參議員柯蒂斯(John Curtis)上週發表評論文章,引用《戰爭權力法》及越戰教訓,表示除非特朗普獲得國會批准,否則他不會支持超過60天的軍事行動,也不會支持相關撥款。他在社交媒體上稱:「我支持總統為捍衛國家利益所採取的行動,但我們必須對歷史與憲法保持清醒。」
對此,特朗普政府及其盟友一貫主張《戰爭權力法》違憲。特朗普本人近期在共和黨活動中承認,他刻意避免使用「戰爭」一詞,改用「軍事行動」,以規避國會授權的爭議。他於3月25日表示:「他們不喜歡戰爭這個詞,因為你必須得到批准。」
對伊戰爭始於2月28日,這意味著60天的法定期限將在4月底屆滿。紐約州眾議員勞勒(Mike Lawler)週日受訪時表示,雖然他認為政府目前的行動合法,但若行動持續超過60至90天的窗口,國會確實需要採取必要行動,而他也將予以支持。本報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