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譚瑞松因涉及貪污、受賄及內幕交易等多項嚴重罪行,經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於2026年3月25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此案是內地軍工企業反腐行動中的標誌性案件,涉及金額巨大,凸顯了當局打擊經濟犯罪與維護市場秩序的決心。
本文核心內容:
- 譚瑞松因貪污、受賄、內幕交易及洩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其受賄金額折合人民幣高達6.13億餘元,貪污金額為8993萬元。
- 犯罪行為橫跨多年,利用在哈爾濱東安發動機、中航工業等多個領導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
- 法院考慮其有未遂情節、如實供述、自首、重大立功及退贓等表現,決定對其受賄罪不立即執行死刑。
案情詳情與犯罪事實
經法院審理查明,譚瑞松的犯罪行為時間跨度長。在2003年7月至2010年間,他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8993萬元。其受賄行為則始於1998年,直至2024年,期間利用在哈爾濱東安發動機(集團)有限公司、哈爾濱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個高層職位,為他人在企業並購、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6.13億多元。
內幕交易與法院判決依據
此外,譚瑞松自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內多次從事相關證券交易,並洩露內幕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進行交易,情節被認定為特別嚴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內幕交易及洩露內幕信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鑑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主動交代部分未被掌握的罪行,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並積極退贓,貪污受賄所得均已追繳,故對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他罪名予以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