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細則修訂 鄧炳強澄清:警索手機密碼須持法庭手令

2026 年 3 月 24 日

國安法細則修訂 鄧炳強澄清:警索手機密碼須持法庭手令

政府公布《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的修訂,其中新增條文訂明不遵從提供電子設備密碼要求屬犯罪。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立法會會議上澄清,警務人員必須基於誓章向法庭申請手令,獲批後方可執行相關要求,強調此舉旨在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措施,並符合普通法對人權和程序的保障。

本文核心內容:

  • 修訂細則新增「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授權警務人員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電子設備密碼或解碼方法。
  •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出,警務人員必須事先向法庭申請手令,獲批准後才能要求市民解鎖手機,反駁「隨時截查索密碼」的說法為錯誤及誤導。
  •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國安委的工作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干涉,其工作信息不公開,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

修訂細則借鑒國際做法

署理律政司司長張國鈞表示,是次修訂細則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並已借鑒本地現行法例和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例如英國、歐洲、新西蘭及新加坡都有類似條例,強調相關規定絕非香港獨有。他重申修訂符合《基本法》及《港區國安法》中有關保障人權的規定。

充公令設有抗辯機制

對於被判嚴重罪行的被告人財產充公程序,張國鈞解釋,充公令的目的是切斷犯罪資金鏈。他指出,被告人如有異議,可根據例外規定提出證據,證明充公其財產對於防止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言屬明顯不相稱。若法庭信納,則須按相稱程度命令充公財產。

執法部門如何判斷「忘記密碼」

立法會議員關注若嫌疑人聲稱忘記電子設備密碼,執法部門如何判斷其是否故意妨礙調查。鄧炳強回應指情況難以一概而論,但當局會採用取證方法判斷,例如觀察嫌疑人過往使用設備的記錄,執法人員的觀察將是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