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事主願收錢和解 男警涉藉公職不當行為判囚16個月

2026 年 3 月 9 日

訛稱事主願收錢和解 男警涉藉公職不當行為判囚16個月

一名駐守沙田重案組的29歲男警,在處理一宗強姦案調查期間,涉嫌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向男疑犯訛稱女事主願收取6萬元和解。該警員早前認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16個月。法官指其行為延長了疑犯的心理壓力,屬私自執法,必須嚴懲以維護法治及警隊聲譽。

本文核心內容:

  • 被告吳偉峰(29歲,時任警員)承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
  • 案情涉及他在2024年處理一宗強姦案時,於律政司建議不起訴後,向19歲男疑犯訛稱16歲女事主願收6萬元和解。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指,被告行為是自以為是地私自執法,無視法律,損害公眾對警隊期望。
  • 被告最終被判囚16個月,即時監禁被視為唯一合適刑罰。

調查期間接觸疑犯 訛稱「拆掂」案件

案情指,被告於2024年1月起負責調查一宗強姦案,疑犯為19歲男子X,投訴人為16歲女子Y。同年3月26日,被告到X住所拍攝現場照片後,單獨與X交談,指案件發展對X不利,並建議他聘請律師。至4月25日,律政司正式建議警方不起訴X。

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後 藉WhatsApp索款

在獲知不起訴決定後,被告於4月26日下午起透過WhatsApp聯絡X,聲稱已為對方「拆掂咗」案件,並訛稱Y向X索取6萬元才不再追究。被告更聲稱Y須在4月29日回覆律政司,催促X立即付款。X將事件告知父親,兩人於同月28日到田心警署報案,期間被告仍繼續催促付款。被告其後被捕,並在認人手續中被X認出。

官斥行為損警隊聲譽 即時監禁唯一選擇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指出,不論被告是否想為女事主取回公道,其行為在律政司決定不起訴後,仍延長了疑犯的心理壓力。法官嚴斥被告是自以為是地私自執法,無視法律,嚴重損害公眾對警隊的期望。法庭必須嚴懲以顯示對公務人員私自執法的不滿,並阻嚇其他有此想法的人,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被告另被控的一項企圖欺詐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案件編號:DCCC 116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