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貓失蹤兩年後被他人收養 原主人索回遇天價飼養費爭議

2026 年 2 月 27 日

愛貓失蹤兩年後被他人收養 原主人索回遇天價飼養費爭議

香港一名貓主的布偶貓走失兩年後,在社交平台發現已被他人收養,引發寵物所有權爭議。原主人欲領回愛貓時,對方提出高達30萬港元的飼養費要求。事件凸顯為寵物植入身份晶片的重要性,以及相關民事法律程序在處理此類糾紛中的角色。

本文核心內容:

  • 貓主P小姐的布偶貓「Mai Mai」於兩年前走失,去年12月在社交平台Threads上發現已被J女士收養。
  • 收養方最初要求30萬港元作為歸還貓隻的條件,其後將金額降至8萬港元,聲稱是兩年的生活及醫療費用。
  • 由於貓隻走失時未植入身份晶片,P小姐僅能提供購買紀錄、醫療文件等間接證據,所有權證明存在困難。
  • 律師指出,拾獲動物應先向警方報案,現階段最理想的解決途徑是民事訴訟或雙方協商。

貓主尋回失貓卻遇索償難題

化名P小姐的貓主表示,其布偶貓Mai Mai於兩年前意外走失。她曾印製上萬張街招並在網上發布尋貓啟事。直至去年底,她在Threads上發現一張與Mai Mai特徵高度相似的貓咪照片,經比對牙齒崩裂、毛色花紋等細節後,確信為同一隻貓。然而,當她聯絡收養貓隻的J女士時,溝通未果反遭封鎖。

所有權證據成法律關鍵

P小姐在警方陪同下與對方調解。她出示了2018年以7,800港元購買貓隻的聊天紀錄,以及絕育、疫苗等醫療文件。但收養方質疑這些證據不足以證明貓隻歸屬。律師曹希聖分析,由於缺乏晶片或DNA等決定性證明,現有證據難以在法律上百分百確認貓隻身份。即使進行DNA比對,也可能因同胎兄弟姊妹的存在而增加舉證複雜度。

律師建議正確處理程序

曹希聖律師提醒,任何人在街上撿拾動物,最正確的做法是立即向警方報案,或將動物交予愛護動物協會、漁護署等相關部門處理,不應自行處置。對於收養方提出的巨額款項要求,律師認為不構成刑事勒索,屬「你情我願」的協商範疇。若協商破裂,當事人可考慮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