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三藩市的加州第一地區上訴法院日前裁定,若停車場未經車主同意就紀錄汽車車牌,並將資料儲存於一個「可搜尋的數據庫」內,可被提告索賠最少2,500元。
《三藩市紀事報》報道,上訴法院法官西蒙斯(Mark Simons)在3-0裁決中指出,加州法律「賦予個人權利知道哪些實體正在收集他們的ALPR(自動車牌辨識)資料,以及資料如何被使用和維護」,「收集和維護個人ALPR資料,卻未實施和公開法定要求的政策,將損害這些人的利益」,因此推翻下級法院法官駁回訴訟的決定。
最新裁決除了恢復提訟車主巴塞洛繆(Brendan Bartholomew)的訴訟,還指出未經車主同意就將資料儲存在可存取數據庫的停車場,可被要求支付最少2,500元賠償。
根據訴訟,原告座駕於2022和2023年多次停在Parking Concepts Inc.停車場公司屬下一座停車場,獲得一張包含其車牌和入場時間的停車票,當繳付停車費離場時,停車場出口機器顯示其車牌後就升起柵欄。
該訴訟以巴塞洛繆和其他車主的名義,指控Parking Concepts違反加州一項2015年法律。該法要求停車場業者維持「合理的安全程序和措施……以保護ALPR資料免受未經授權的存取」。高院法官之前裁定,巴塞洛繆未能證明Parking Concepts操作ALPR系統或造成傷害。但上訴法院認為,停車票上顯示的車牌和繳費機的畫面就是自動系統的證據。
上訴法官判詞稱,車主不一定要證明其個資是否實際被發送至其他公司,就能證明他們受到資料共享做法的傷害。本案被告可向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其代表律師尚無回應。本報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