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黑錢案】五旬婦賣戶口收492萬黑錢 法庭加刑四分之一 終判囚37個月

2026 年 1 月 30 日

【洗黑錢案】五旬婦賣戶口收492萬黑錢 法庭加刑四分之一 終判囚37個月

出售戶口處理492萬黑錢

一名案發時50歲的本地女子,涉嫌將自己的銀行戶口售予他人。該戶口在2022年11月1日至15日期間,處理了高達約492萬港元的懷疑犯罪得益。深水埗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於2023年10月3日,以涉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的罪名將該名女子拘捕。

法庭批准加刑四分之一

該女子昨日(30日)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罪名成立,原本被判處監禁30個月。然而,警方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案件後,批准加重四分之一的刑罰。在考慮其他相關因素後,被告的最終刑期被提升至37個月監禁。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警方藉此案件再次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出售個人的銀行或電子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不法之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接收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十年。此外,即使不知道戶口被用作犯罪用途,單純租借戶口予他人使用,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罪的最高刑罰可達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後果嚴重,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