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自由撰稿人法庭內拍攝認罪罰款2千元 求情自比「楊過」望輕判

2026 年 1 月 30 日

美籍自由撰稿人法庭內拍攝認罪罰款2千元 求情自比「楊過」望輕判

美籍自由撰稿人法庭內拍攝認罪

一名45歲美國籍自由撰稿人,涉嫌於去年12月中在東區裁判法院的法庭內拍攝,他今日在東區法院承認一項「禁止在法院處所內作出記錄」罪。裁判官屈麗雯最終判處罰款2000元,並認為涉案手機屬犯案工具,批准控方申請將之充公。

求情自比「楊過」望念「過而改之」

被告郭揚在求情時表示,自己的中文名字倒過來讀與「楊過」相近,並引用「過而改之,善莫大焉」的古語,希望法庭能因此輕判。他亦坦言失業一段時間,並引用港產片名「男人唔可以窮」,指急需返回美國工作養家及帶母親看病。

案情指拍攝無攝得正面容貌

案情指,2025年12月18日,東區裁判法院4樓8庭正進行一宗私人檢控案件審訊,被告與母親坐在旁聽席。法庭保安發現被告用手機拍攝,隨即截停並報警。警方到場後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拍攝了一張相片,並表示自己不知道原來禁止拍攝。經檢查,手機內有一張法庭內的相片,但並未拍攝到任何人的正面容貌,只拍到數名旁聽席和律師席上人士的背面。

裁判官屈麗雯指出,案件涉及一張相片,該相片無拍攝到任何人的容貌,被告被即時制止,相信相片沒有分發出去,因此認為無對任何人造成具體影響。裁判官信納被告一時無留意庭內禁止拍攝的規定,而案情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考慮到被告無案底並坦白認罪,故判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