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於社交平台發文,指天水圍天盛街市有檔販在交易時疑故意「找少錢」,並分享兩種較易發生的情況。根據香港法例,此類行為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最高刑罰可達監禁10年。
本文核心內容:
- 有街坊指天水圍天盛街市有菜檔及魚檔檔販,在顧客以大額紙幣付款時,故意找續不足金額。
- 兩種較易發生的情況包括:顧客同時購買多樣物品一次過付款時,以及街市人流稀少的時段。
- 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或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或金錢利益,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街坊描述事件經過
有街坊在社交平台發文,呼籲天水圍長者買餸時多加小心。發文者表示,在天盛街市發現有菜檔及魚檔檔販,在顧客使用大額鈔票交易時,於找續環節故意少付幾元,並指對方可能趁顧客一時忘記總金額而犯案。
易生情況與應對建議
發文者指出,當顧客同時購買多款商品並一次過付款,或於人流較少的時段(例如早上八時半)購物時,較易發生類似情況。他分享自身經歷,曾以100元購買84元的魚頭,但只獲找續12元,經提醒後檔販才補回差額。他建議市民以大鈔交易時,應口頭確認金額並當面點清找續,以防有誤。
相關法律責任
即使涉及金額不大,故意「找少錢」的行為可能觸犯《盜竊罪條例》。條例第17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第18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均訂明,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誠實地取得他人財產或金錢利益,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