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信箱 張映雪
問﹕我在一間公司裡已經工作多年,期間工作努力,一直沒有犯錯。但最近兩年來,我的人工不升反減。老闆說,減工資是因為我的工作表現有問題,但大家都心知肚明,根本就不是這個原因,因為我的工作表現一直都是無懈可擊的。我覺得,真正的問題是我已經為公司工作了將近二十年,工資經過多年的積累,變得相當高。老闆減我的工資,是為了迫使我自動離開公司,這樣的話公司就可以以低薪水聘請新職員,做同樣的工作。如果我繼續忍受低薪水、在公司工作下去的話,公司也不必向我付出較高的薪水。我是否可以就這件事向勞工專員投訴呢?
答:一般而言,雇主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經營業務,包括決定聘用哪些人,以及支付員工多少工資。然而,如果雇主與僱員之間存在書面或默示的僱傭合約,而合約規定雇主必須支付特定的工資或薪金,雇主如果拒絕支付合約中約定的金額,可能會違反合約。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書面或默示的合約可能規定,雇主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good cause)的情況下終止僱員的工作。「正當理由」是指雇主基於善意且合理的商業原因而解僱僱員,例如因經濟原因而裁員,或因僱員工作表現不佳而終止僱傭關係。
書面僱傭合約相對直接,其內容主要取決於合約中所列明的具體條款。另一方面,默示合約則是在僱傭關係中的各種情況,包括雇主的言語及/或行為,使一名「合理的」僱員相信,雇主必須有「正當理由」才能終止其工作,或必須按照約定的工資向僱員支付薪酬。
例如,如果雇主從未向僱員表示其工作將會持續,即使該僱員已在公司工作了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一直獲得良好的工作表現評價和讚賞,並定期獲得加薪及升職,也未必代表存在默示的合約。
根據您的情況,即使您與公司沒有書面的僱傭合約,仍然可能存在默示的合約。如果確實存在默示的僱傭合約,而雇主試圖透過降低您的薪金迫使您辭職,這可能構成違約。如果發生這種情況,您應聯絡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以尋求法律意見,並了解您可以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選擇。
此外,雖然雇主一般有權決定員工的薪酬,但在某些情況下,這項決定權會受到限制。例如,根據聯邦及加州法律,男性和女性員工從事相同工作時,必須獲得同等薪酬,雇主也不能因員工的性別而給予不同待遇。
此外,根據聯邦《反就業年齡歧視法》(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以及加州《公平就業及住房法》(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Act),雇主不能因年齡而歧視40歲或以上的員工。如果您年滿40歲,而雇主僅僅因為年齡而向年長員工支付較低的工資,這可能構成年齡歧視。您可以向加州民權部(California Civil Rights Department,CRD)提出申訴。
目前或曾經在加州私營雇主工作的員工,如果以書面方式提出要求,有權根據《加州勞工法》(California Labor Code)查閱並取得自己的僱傭記錄。這些記錄包括工時記錄、薪資記錄及人事檔案,例如聘用文件、職位及工作內容、工作表現紀錄、公司規章,以及載有員工簽名的僱傭文件。
您可以在我們的網站上找到如何向雇主要求提供僱傭記錄的信件範本。如果您是工會會員,也可以查閱您的集體談判協議(collective bargaining agreement),了解要求提供記錄的相關程序。如果您受僱於政府機構,您查閱及取得僱傭記錄的權利,以及取得這些記錄的程序,將取決於您所在政府機構的相關規定。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