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碌崙一宗銀行劫匪案,為聯邦法律的暴力犯罪作出重新定義。
《紐約郵報》報道,兩名布碌崙銀行劫匪已就搶劫罪名認罪,但拒絕承認案發時使用槍支的控罪。辯方律師試圖利用此法律策略,重新定義銀行搶劫是否屬於暴力犯罪。
被告蘭達佐(Vincenzo Randazzo)與李皮爾(Pierre Lee)均由聯邦公設辯護人代表。李皮爾早前在布碌崙兩度搶劫及企圖搶劫第三間銀行,案發時隨身攜帶裝有子彈的槍支但未取出,10日於聯邦法院被判在企圖搶劫中利用火器進行暴力犯罪罪成。
辯方律師施耐德(Michael Schneider)於庭審前提出質疑,指法律要求法院採取「類別分析法」,忽視被告實際行為,僅以理論上暴力程度最低的方式評估該罪行是否必須涉及暴力。辯方舉例指出,若劫匪僅持威嚇字條卻未及掏出即被捕,或在銀行外踩點即落網,均未涉及實質暴力。
此一法律爭議直接影響刑期。根據聯邦法律,在暴力犯罪中使用火器將面臨至少7年強制性連刑,且無法根據《第一步法案》(First Step Act)獲得減刑。蘭達佐8月26日已承認強劫布碌崙帝國州銀行(Empire State Bank)及拿走近6900元,但其律師蘇達拉姆(Kannan Sundaram)強調,銀行搶劫可透過勒索或恐嚇等非暴力手段達成,不應自動歸類為暴力犯罪。
前聯邦檢察官兼紐約律師埃普納(Mitchell Epner)表示,此案核心在於爭取將上訴遞交至聯邦最高法院。由於哥倫比亞特區及第八巡迴上訴法院的裁決與紐約所在地區不同,存在「巡迴法院分歧」,辯方正藉此鋪路挑戰現行法律標準。此外,布碌崙聯邦法院法官高根(Brian Cogan)今年2月亦曾裁定一級謀殺罪在技術上不屬於暴力犯罪,理由是該法條允許將無意及意外致死納入控罪。本報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