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受傷也應獲得補償

2026 年 9 月 6 日

問﹕我一個朋友上個月到東岸旅遊,他要我在餐館中為他代工一個星期,餐館老闆也同意了。有一日,我的手在工作中被滾湯燙傷了。我要求餐館老闆帶我到醫院看醫生以及付出醫療費用,因為這是工傷意外。老闆將我送到醫院治療傷勢,但拒絕支付醫療費用,說餐館買的工傷補償保險是為餐館員工的,而我只是代替朋友來餐館工作一個星期,保險並沒有我的份。

答﹕這個問題可以分開四個部份來回答。首先第一個問題是﹕工傷補償保險對象是否只是惠及正式僱員,而臨時職員並不包括在內。在加州,工傷補償條文中有關「僱員」這個概念範圍是相當廣泛的,所有在當日為老闆工作的人都可以界定為僱員,不管這位工人和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僱佣合約。由於老闆事先已經同意你臨時代替朋友工作一段時間,即使你只是在餐館中工作短暫一個星期,也都會算作這家餐館的一個僱員。所以,餐館的工傷補償保險應該也將你包括在內。

第二,你的受傷是否屬於受工傷補償保護的範圍內。根據法律,工傷補償保險涵蓋的範圍包括所有工作引起的受傷以及疾病。根據你所講,你是在餐館上班時被滾湯燙傷,是完全夠資格領取工傷補償的保險福利的。

跟著下來的問題是﹕你可以接受的保險福利具體內容會包括些什麼呢?這個將要取決於工人的受傷程度。根據法律,當工人提出工傷申請後,即使保險公司還沒有作出回應,老闆也必須要在一天內馬上批准工人接受治療,這個治療一直延續到工傷申請為保險公司接受或者拒絕為止,費用上限是一萬元。如果保險公司批准了工人的工傷申請,他們就會負責治療費用,包括看醫生的費用和其他醫藥費用。其他可以令受傷員工受惠的還包括﹕如果你因為受傷而不能上班,你可以在在家休養時獲得相當於正常薪水三分之二的現金津貼。如果傷勢相當嚴重的話,你有可能可以獲得永久傷殘的補貼,等等。

最後,應該如何去申請工傷補償呢?法律規定老闆有責任在知道發生工傷意外之後的一個工作日之內,向你提供申請表格(DWC-1),填寫妥當後交回給雇主,由他完成余下的填寫項目後轉交給相關的保險公司辦理。如果老闆沒有提及填表(DWC-1)的話,主動向他提出要求。

依照法律,即使老闆不認為你具有申請工傷補償的資格,他也是不能拒絕你的。萬一他繼續拒絕的話,你就需要向工傷補償的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為了在聆訊時更有把握,你最好能夠請到一個精通工傷補償個案的律師幫忙。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勞工法信箱 張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