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噴漆案 澳洲返港女子兩項罪名不成立

2026 年 8 月 13 日

2019年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噴漆案 澳洲返港女子兩項罪名不成立

一名於2019年在炮台山被搜出管有鐳射筆及噴漆的澳洲返港女子,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指出,案發地點當時並無示威或人群聚集,被告亦無逃跑,僅在街上行走,身上無其他攻擊性物品。

本文核心內容:

  • 被告陳昫菁(21歲,賭場女職員)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油街公眾地方,管有兩枝鐳射筆及兩罐噴漆。
  • 她被控的兩項罪名分別為「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 案件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裁判官王證瑜裁定被告兩項罪名均不成立。
  • 裁判官裁決理由包括:被告被截停地點無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被告被截停前無逃跑;被告身上無其他可用作攻擊的物品。

案情及控罪詳情

被告陳昫菁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炮台山電氣道218號至英皇道147號之間的一段油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同案另一控罪指她保管或控制兩罐噴漆,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法庭裁決理由

裁判官王證瑜在裁決時指出,被告被截停的地點當時沒有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被告在被截停前並無逃跑,相反「只係喺條街度行」。此外,被告身上除了涉案物品外,並無其他可用作攻擊的物品。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本案編號為ESCC59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