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燃放煙花 業主被罰3萬8元 入稟法院挑戰市府新罰則|細說燊語

2025 年 12 月 24 日

文:曾維燊
圖:美聯社

沙加緬度一名屋主因其出租住宅內有人非法燃放煙花,被市政府罰款3萬8607元,現已向沙加緬度高等法院提出訴訟,要求禁止市政府執行新訂立的煙花罰款條例。

訴狀顯示,威廉斯(Quincy Williams)自2023年起擁有位於河畔花園社區(River Gardens)、鄰近南納托瑪斯(South Natomas)的一幢獨立屋。2025年大部分時間,威廉斯居於屋崙,並將該住宅出租他人居住。事件發生於2024年7月4日,當晚涉案非法煙花由租客燃放,威廉斯並不在場。

市政府於同年7月將罰款通知寄往涉案地址,但威廉斯表示直至9月才收到通知,20日的上訴期限已屆滿。他其後仍提交上訴申請,但市政府以逾期為由拒絕受理。

罰款根據市議會於6月通過的新執法規定發出,條例大幅提高非法煙花的處罰金額。消防部門指出,每宗首件裝置可罰1000元,第二件2500元,第三件及其後每件最高可達5000元;若在公園、校園或關鍵基建範圍內燃放,每件可罰10000元。訴狀未有列明威廉斯是否涉及相關高額項目。

威廉斯一方指出,條例未清楚交代如何確認煙花實際燃放地點、燃放者身分,以及違規數目,行政覆核程序亦欠缺實際可行性。訴狀認為相關規定違反加州憲法所保障的正當程序與財產權,並要求法院頒布禁制令,禁止市政府繼續執行新的煙花告票制度。

市政府回應表示,非法煙花長期對城市安全與居民生活造成破壞,新罰則用以加強執法力度及公共安全。市府發言人稱,尚未正式收到訴狀,暫不作進一步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