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紅霞影響香港,天文台一度發出九號風球,其後改發三號強風信號。在惡劣天氣下,僱員最關心的是勞工權益與工作安排。根據勞工處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本文將詳細解析颱風警告生效期間的上班規定、八號風球落波後的復工指引,以及僱員在往返途中遭遇意外時的補償保障等關鍵資訊。
本文核心內容:
- 當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時,一般員工不應被要求返回工作地點上班,但僱主可與特定員工協定為「指定員工」。
- 八號風球在工作時間內取消,勞工處建議,若在下班前3小時或以上除下,員工應盡量在信號取消後2小時內返回崗位,具體視乎勞資協議。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等生效期間,員工於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可被視為工傷。
惡劣天氣下的上班與下班安排
根據勞工處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當天文台發出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政府宣布「極端情況」生效時,一般員工在工作時間開始前不應被要求上班。僱主須事先與特定員工協定並編定「指定員工」名單,在安全情況下,指定員工須按安排返回工作地點。若在工作期間發出八號或以上警告,僱主應安排非指定員工分批下班,並優先安排返家困難的員工離開。
在家工作與復工時間指引
勞工處《守則》指出,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時,除雙方事前已有明確協定,否則僱主不應要求僱員前往工作地點上班。僱主可評估員工在家工作(WFH)的可行性並作出合理安排。關於八號風球落波後的復工時間,指引建議若在下班前3小時或以上除下,員工應盡量在信號取消後2小時內返回崗位;若在下班時間前3小時內除下,員工通常無須返回工作崗位。僱主必須彈性處理復工安排,並不能因員工受惡劣天氣影響未能準時到達而即時解僱。
交通保障與工傷補償責任
在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生效期間,公共交通工具可能暫停或僅提供有限度服務。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須往返工作地點的指定員工提供額外交通津貼或支付實際交通費用,在沒有安全公共交通時,應考慮提供安全的接送服務。此外,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前4後4」保障條款,在相關警告生效期間,員工於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4小時內,以直接路線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該意外可被視為在受僱期間因工遭遇,僱主須負起補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