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事件再有新進展,Lily的父母已正式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瑞典當局,指控其在保護令的司法程序中,侵犯了他們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事件涉及公平審訊、家庭生活權利及免於任意羈留等核心法律議題,引發對跨國兒童保護程序與人權保障的關注。
本文核心內容:
- Lily父母已向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投訴瑞典當局,指控保護令程序侵犯其受《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17及9條保障的權利。
- 父母指瑞典行政法院拒絕傳召先遣警務督察Mark Hughes作證,而該督察早於Lily被帶走前一天已評定情況安全,不建議將Lily與父母分離。
- 父母認為,瑞典行政法院完全信納社福局意見,未按國際人權法要求保障家庭生活權利,且相關保護令及接觸禁令措施自確認後一直未獲任何行政法院審核。
- 父母亦已向瑞典議會監察專員投訴瑞典行政當局及司法當局侵害人權的情況。
投訴涉及多項國際公約權利
Lily父母表示,他們的投訴主要涉及《公約》第14條的公平審訊權利、第17條的家庭生活權利,以及第9條的免於任意羈留權利。他們指出,瑞典行政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指控他們拒絕為Lily辦理出生登記,但並未就此進行充分討論。此外,他們亦提及芬蘭社福局以他們為香港人為由拒絕Lily的出生登記,以及芬蘭與英國相關當局拒絕受理或辦理其申訴的情況。
關鍵證據未獲法院討論
父母強調,在保護令的審訊中,瑞典行政法院拒絕傳召先遣警務督察Mark Hughes作證。其後他們發現,Mark Hughes早於2023年12月5日,即Lily被社福局帶走的前一天,已評定Lily情況安全,並不建議將Lily與父母分離。然而,這項關鍵證據從未在行政法院的討論中被納入考慮。
質疑家庭生活權利受損及羈留狀態
就家庭生活權利方面,Lily父母引用歐洲人權法院案例指出,在施行保護令及接觸禁令等嚴苛措施時,國家機關必須提交獨立心理報告並進行聆訊,否則可能侵犯受保障的權利。他們認為,瑞典行政法院在程序中完全信納社福局的意見,未有履行此國際人權法要求。此外,父母質疑自2023年12月及2024年3月法院確認相關措施後,措施一直未獲任何行政法院審核,社福局以「行政考慮」方式安排安置,令其擁有持續羈留Lily的權力。他們亦質疑瑞典當局在終審判決後21個月仍未執行遣返令,有意令Lily處於「任意羈留」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