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一家小規模的禮品店裡面工作,只有我以及另外一個半工幫手看店。我在這家店內已經工作了超過四年,期間從未放過超過三天的假期。整段期間的假期加起來不會超過兩個星期。上個星期我同老闆說,想請一個月的假,老闆說可以,不過期間我是不會獲得分文工資的。我覺得老闆這樣做很不公平,因為我不停地為這位老闆工作了四年,老闆應該為我提供一段有薪假期以示酬勞。我想知道勞工法在這一方面有沒有明確的規定。
答﹕在加州,公司是否一定要給予工人有薪假期vacation,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法律並無要求僱主一定要為僱員提供有薪假期,除了因為工傷意外或者員工本人或者家人遇到嚴重健康問題外。因此,如果僱員遇上根本不提供假期給員工的老闆、或者不願意提供有薪假期的僱主,法律對此是沒有提供有效的保護的。
不過,當僱主應承一個僱員在一年當中可以有一段放假時間的話,法律就開始有所規範。根據加州法律,當假期成為僱員福利的一部分時,這個假期是工資的形式之一,是可以在僱員工作過程中慢慢積累的,意味著當工人一邊工作,就一邊賺取所謂的「假期薪酬」,既是說未曾使用的假期。僱員賺取的假期薪酬有多少,將會由他在一年中僱主給予的假期有多長而定。這條法律同樣適用於一個僱員離開公司時,應該如何處理未用假期的辦法。由於假期是薪酬的一種,故此當他辭職或者被解僱時,公司應當一齊將未用假期折算為金錢,和最後工資一同發給員工。比如說,一個工人一年當中賺取了兩個星期的有薪假期,在這一年中他只是拿了一個星期的假,當他在年底辭職時,他就應該由此得到欠薪之外多一個星期的薪金。如果他做了半年之後被解僱,之前未曾取過任何假期,那麼他亦應該有一個星期的假期薪金,既半年的假期,連同他其余的欠薪一並收取。支付假期工資時,應該以工人離開時的工資計算,而不是工人賺取假期時的工資計算。例如,某工人離開公司時總共有兩個星期未使用的假期,一個星期是他在工資每小時$20時賺取的,另外一個星期是最近的時薪$25時賺取,老闆支付這些假期時,應該支付他兩個星期每小時$25的工資。
這些有關休假的僱佣法律條文意味著,由於假期等同薪金,「不用即無」的假期政策是不合法的。就是說,僱主不能制訂政策,規定僱員在積聚了一定數目的假期,而到了某個設定的日期內仍然不使用這些假期的話,他們就會失去這些假期。除非僱員在失去這些假期後,僱主會支付薪酬作為補償。根據法律,僱主是被允許訂出僱員可以積儲的假期數目的所謂合理上限,另外,僱主可以制訂政策,規限僱員可以放假的日子。但這些政策並不會對員工積累假期產生影響。享有假期福利的僱員,在他合資格的第一日開始就開始積累假期了。
勞工法信箱 張映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