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映雪 勞工法信箱
問﹕我在公司裡已經工作了二十多年,下個月就滿65歲。公司經理問我有沒有計劃退休。我自己覺得,儘管年紀已大,精神和體力及不上公司的年輕同事,但我仍然不覺得老,仍然可以完成公司交給的工作。而且我在公司裡已經工作這麼久,感情上很難一下子割捨同工作的關係。我想知道,公司是否可以因為一個工人到達一定年紀後,就強迫要他們退休呢?
答﹕很多讀者朋友可能都知道,基於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的歧視行為是違反聯邦法律的。其實,同樣受法律禁止的歧視行為還包括較少人意識到的年齡歧視。
針對年齡歧視的有關聯邦法律主要是《僱佣年齡歧視法案》,英文的簡稱是ADEA。在加州,《公平就業與住房法》(簡稱 FEHA)規定,雇主不得因員工的年齡而對其作出歧視或騷擾。 根據《年齡歧視就業法》(ADEA)及《公平就業與住房法》(FEHA)的規定根據這個法律,年紀40歲以上的僱員都不能因為他們的年齡問題而受到歧視。即使公司有明文政策規定員工的退休年齡是65歲,公司也不能據此來強迫某個員工退休,否則就是違反了ADEA和FEHA的規定。
在某些例外下雇主是可以要求僱員到了退休年齡不要再上班的,在這些情況下,雇主必須要證明年齡是職業要求之一,顯示年齡問題同雇主的行業性質有著極為密切的聯係,從而顯示強迫退休的公司政策有其必要性。例如一些需要極大的體力支出以及強壯體魄的行業,譬如說警察或者消防員,這些行業設置強迫退休制度將會被認為是為了保證僱員能夠有能力完成他們的工作。不過在極大多數情況下,雇主是很難能夠證明他們有需要這樣做。如果你認為你的年紀同你完成工作的能力毫無關係,那麼你就要證明公司的退休政策其實是用來針對年紀大的員工、實行年齡歧視的做法。
無必要地實施強迫退休只是眾多年齡歧視現象的其中一種,任何不公平地針對年紀大員工的公司做法都有可能是違反了禁止年齡歧視的法律的。
如果你自認受到年齡歧視,那麼就應該向聯邦政府的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提出申訴,他們在三藩市的辦公室電話是415-356-5100,屋崙的電話號碼是510-637-3230,聖荷西的電話是408-291-7352。
【本專欄試圖為大家提供準確、簡明的有關就業方面的加州法律常識。不過,由於法律以及法律程序經常變化和解釋不同,Legal Aid At Work勞工法律中心不能保證文件的內容是最新的,也不能為內容運用的結果負責。讀者不應依賴文件提供的資料。你應該就個人的特殊情況,向律師或者有關機構查詢。三藩市法律援助會勞工法律中心供稿,求助電話:415-593-0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