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上訴法院23日裁定,准許政府在全美各地恢復對無證移民執行快速遞解(expedited removal)程序,不再限於邊境周邊區域。
綜合美聯社、《紐約時報》報道,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合議庭裁定,撤銷拜登任命的地區法院法官柯布(Jia Cobb)就該措施發佈的暫停令,該裁定稱政府並未制訂配套流程,無法確保移民不會在快速遞解機制下遭錯誤驅逐。
政府將擴大快速遞解視為推動大規模遞解政策的核心工具。所謂快速遞解,指當事人無需出庭接受法官審理即可被迅速遞解出境。過去這套程序僅適用於經海路入境、或是剛越境便在邊境或邊境附近遭逮捕的移民。今年1月,政府將這項機制的適用範圍擴及全美所有居留不滿兩年的無證移民。移民執法人員開始在移民庭開庭地點帶走相關移民,並在數日內將其遞解出境。
代表原告的律師批評判決「動搖當事人應享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特朗普任命的法官沃克(Justin R. Walker)在判決書中寫道,原告未能證明擴大快速遞解適用範圍會侵害當事人的正當法律程序權益;移民會收到遞解程序通知,也有機會提出答辯。法律並未規定政府必須告知移民:只要能證明在美連續居留滿2年,就可避開快速遞解程序。
原審法官柯布指出,原告已提出「大量實證」,證明若將快速遞解擴大適用,誤判風險極高;其判決書列舉多起案例,當事人在美國居留遠超2年,卻仍被啟動快速遞解程序。
沃克承認確實存在這類錯誤個案,但主張問題根源是「個別執法人員未依法辦事,而非本次審查的行政指令、配套流程本身存有瑕疵。」政府律師辯稱,擴大快速遞解已配套相關保護機制,避免隨意驅逐。
奧巴馬任命的法官威爾金斯(Robert L. Wilkins)提出不同意見書,表示「這套程序可能在未詢問當事人居留年限的前提下,依快速遞解法條驅逐民眾;這套流程或許適用於邊境被捕者,但對內陸遭遇的移民而言,程序保障嚴重不足。」本報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