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會長湯文龍:國安程序規例修訂旨在釐清定義 未增權力或罰則

2026 年 6 月 11 日

律師會會長湯文龍:國安程序規例修訂旨在釐清定義 未增權力或罰則

香港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就政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進行討論。律師會會長湯文龍指出,此次修訂主要目的是釐清法律程序,界定何謂「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以增加法律實施的清晰度與確定性,並未涉及新增權力、罪行或罰則。

本文核心內容:

  • 修訂主要涉及三條條文,包括界定《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 修訂釐清,若法律程序中的交替罪行涉及國家安全性質,亦會按國家安全案件程序處理。
  • 修訂重申《香港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中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
  • 湯文龍強調,修訂旨在細化程序,為相關規定的實施帶來更大確定性,並未新增權力、罪行或罰則。

修訂目的在於釐清法律定義

湯文龍表示,根據終審法院的判詞,《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香港特區法律並行運作,力求與本地法律實現「趨同、兼容及互補」。政府今次的修訂,是希望將《國安法》及《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更清晰化。

行政長官證明書權力並非香港獨有

湯文龍提到,根據《國安法》第47條及《國安條例》第115條,行政長官有權就某項行為或事宜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發出證明書,該證明書對法院具有約束力。他指此權力並非香港獨有,在英國、美國、澳洲都有類似的安排。

至於交替控罪方面,有關安排建基於既有刑事訴訟原則。若同一案件中的行為涉及國家安全性質,而原本控罪之一屬國家安全罪行,則就該同一行為所涉及的其他非國家安全罪行,亦會按國家安全案件的程序去處理,例如涉及保釋條件及指定法官等的相關規定。

法庭判刑原則維持不變

湯文龍指出,法庭仍然需要根據所有適用的判刑原則,並考慮每宗案件的犯罪行為嚴重程度、被告人的角色和罪責,以及適用的加刑或減刑因素等,作出合適的判刑。他認為,《程序事宜規例》並沒有改變《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的現有規定,或訂立新罪行或改變相關罪行的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