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曼琪支持國安附屬法例 指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符合普通法原則

2026 年 6 月 9 日

陳曼琪支持國安附屬法例 指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符合普通法原則

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支持特區政府根據《國安條例》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認為此附屬法例能細化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程序,提升法律穩定性與透明度。她強調,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機制符合普通法原則,並重申被告的辯護權及訴訟權利將一如既往獲得保障。

本文核心內容:

  • 政府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以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 陳曼琪指出,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的機制,與普通法下「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家安全問題所作判斷」的原則一致。
  • 相關法律權力已明確載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5條。
  • 陳曼琪重申,附屬法例並未改變現有的維護國家安全實體法律,僅細化程序。

證明書機制符合普通法原則

陳曼琪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香港特區政府負有相關憲制責任。她指出,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僅用於界定刑事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絕非代替法庭判案。此做法與普通法下尊重行政機關就國家安全問題所作判斷的原則完全一致,被告的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一如既往得到充分保障。

附屬法例細化程序 保障公平聆訊

陳曼琪引述終審法院多項判例及相關法律條文,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早已清楚涵蓋香港法律下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她分析指,是次附屬法例的制訂清晰說明了界定機制,令本地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為透明及具穩定性。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下,面對刑事指控的人士將繼續享有獨立司法審判的公平聆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