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會被告遊蕩罪嗎?

2026 年 6 月 8 日

曾智華 精彩人生自己創

香港回歸前,認識不少紀律部隊及法律界朋友,不約而同表示,英國人訂的法律,簡直天羅地網,若有需要,點都搵到條罪告你,不過,絕大部分時間是立法嚴,執法鬆。

當時有位老差骨話:「最易告為『油雞』(即遊蕩罪),總之,你一行出街,覺得你可疑就拉得!」

引得我好奇,立即翻查此罪。

咦,果然幾「鬆」吓喎,此乃《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只要你在街上閒晃,被懷疑有特定違法意圖或造成公眾滋擾,基本上就拉得,包括:

一、意圖犯可逮捕罪行——任何人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例如爆竊)。

二、故意妨礙他人——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

三、導致他人合理擔心自身安全——任何人單獨或結伴在公眾地方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受損。

以上三項若被起訴,一經定罪,全部最高可判監禁,由六個月至十年不等!

事實,以上三項,彈性可以好大,黑白並不分明。經常聽到執法者拉人後,被捕者大喊無辜時,反應多為——同法官講。

今日講遊蕩罪,因最近天氣熱到爆錶,小弟再不能到運動場急步,只可能躲到港鐵站內行,但不停聽見大大聲廣播——港鐵站內不准遊蕩,你可能會被起訴。

不少港鐵站經常有藍帽子巡邏,咁,會否有一次見到我呢位大叔唔搭車,而只行來行去,覺得「形跡可疑」,截查再拉返差館先講呢?我絕不擔心,但就不停見到藍帽子截查可疑人。截的,老老實實,若我是警察,都會查佢哋。無謂形容,以免大家話我歧視。總之,若你咁款出現港鐵站,必定十次有九次被查身份證。